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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等六家受罚 今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曝光

2020-05-21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首席记者 刘回春    点击:

  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微博账号,发布含有“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等内容的食品广告,借疫情宣传其公司产品磁化水、解酒茶等对新冠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2月,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认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冠肺炎的功效,且擅自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有关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件,成为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公开曝光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之一。

  资料显示,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经营范围:磁化用品及磁化设备技术研发、经销预包装食品、酒类饮品、家用电器、饲料出产及销售等。

  借疫情虚假宣传产品

  有特殊功效误导消费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至2月1日疫情期间,在新浪微博“高氏万斯”账号,宣传“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高氏万斯清肺磁化水、高氏万斯磁化解酒茶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并自称公司产品高氏万斯磁化解酒茶获得“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授权批准;在该公司宣传单上有“小分子团解酒茶是普通解酒药品的12倍的效果”等虚假内容。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共销售了解酒茶产品货值金额4.08万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并销售的高氏万斯磁化解酒茶等产品,在全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为扩大其产品影响力,擅自在其微博上使用“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名义进行宣传。

  且在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借疫情宣传其公司产品高氏万斯清肺磁化水、解酒茶对本次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明显防治作用。

  在其公司的宣传单上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情况下宣传小分子团解酒茶是普通解酒药品的12倍效果。

  当事人对其上述产品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有特殊功效,目地是为了扩大其产品影响获得更多利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主动删除违法内容无销售

  罚款20万元已属从轻处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20〕3号),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是在自己公司网站、微博进行宣传,广告费属于无法计算情况,由于当事人在检查前已将上述违法内容主动删除,当事人在宣传后并没有销售产品,当事人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曝光涉案单位6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迅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要求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切实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20年公开曝光的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包括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吉林省万元磁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平欣大药房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复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鑫发源养发馆共六家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激活自身免疫细胞”“对抗新型冠状病毒新发现”“能阻止冠状病毒对宿主呼吸道上皮细胞的侵入”等内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喷剂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或冠状病毒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

  电商平台,宣传“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爽口芹菜”等普通蔬菜“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具有平肝清热、祛风利湿、除烦消肿、润肺止咳、降低血压、健脑镇静的功效”等内容。经查,广告中推销的商品皆为普通蔬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蔬菜有上述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河南省平欣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介其销售的处方药“六神丸”,在其店内张贴含有“快速抗流感预防互传染抗击病毒消炎止痛预防肺炎”等内容广告。经查,其推销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且广告内容明显与药品功能主治的实际内容不符,违反了《广告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复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名为“复美医疗器械专营店”的网络经营店铺,发布广告宣称其经销的医用隔离面罩产品为“海氏海诺外科口罩医用无菌一次性无纺布口罩”,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不符。

  由于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鑫发源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益生菌原浆”广告,其中含有“解决病菌感染”“预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浆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预防新冠肺炎的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2020年2月,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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