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与召回知识系列问答(四)
消费者应如何配合生产者做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工作?
汽车产品不仅涉及车主自身利益和安全,也涉及到他人及公共安全。对生产者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各相关方都责任和义务给予配合与支持。作为消费者来说,应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当消费者(车主)的联系方式变动时,应及时向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有效、准确、常用的联系方式;--主动关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官方网站(www.dpac.
gov.cn),以便及早了解车辆缺陷信息,避免车辆存在的缺陷造成安全事故;――一旦获知自己的车辆在召回范围内后,应尽快与维修站点联系,配合生产者的召回工作,消除车辆存在的缺陷。
如果错过了生产者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时间期限,还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吗?
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是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生产者对每次汽车召回都要公布一个时间期限,主要目的是敦促和监督生产者在这个期限内达到一定的召回完成率,获得良好的召回效果。消费者在获知汽车召回信息后,应尽快到维修站进行车辆检修,以消除安全隐患,保护自己、他人和公众的安全。但在生产者公布的时间期限之后,生产者仍然有义务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汽车产品的缺陷。
因此,只要在召回范围内,即使过了召回期限,车主依然可以到当地维修站进行召回。如果生产者拒绝,车主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
若不配合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是否会受到相应处罚?
对于获知汽车产品召回,而又不愿意或未能将缺陷汽车到维修点实施召回的消费者(车主),虽然不会直接受到法律处罚,但随时面临着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带来的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但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万一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还将依法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车主向生产者的追偿权利将会受到影响。
对车辆进行改装后获知该车属于缺陷汽车产品,该车辆是否还可以进行召回?如果消费者改装后消除了缺陷问题,是否会获得生产者的相应补偿?
消费者如果对所购买的车辆进行了合法改装,当获知该车属于缺陷汽车产品时,仍应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以消除汽车产品的缺陷。
如果消费者在改装汽车时,更换存在缺陷的部件,或已经消除了汽车产品原有的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常不能获得生产者的补偿。如果因自行改装导致汽车产品出现安全性问题,生产者对此不承担召回义务。
消费者(车主)未将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如汽车缺陷问题引发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条例》规定生产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其重要目的是希望缺陷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车主)能够及时获知召回信息,尽快配合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车辆的安全隐患。因此,消费者(车主)无论是接到生产者的通知,还是通过公共媒体获取召回信息,都应当尽快按照生产者的通知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召回处置,以防止缺陷汽车产品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这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要求。对此,《条例》规定:车主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的汽车召回活动。包括主动向生产者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主动关注和查询汽车召回信息,一旦获知自己的车辆在召回范围内,应当尽快配合生产者消除缺陷。
如果消费者(车主)明知汽车在召回范围内,但却未配合实施召回且依然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可能会给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而且一旦因此给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消费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消费者在获知汽车在召回范围内时,应当积极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
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相关损失时,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追究生产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第28条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时,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依据以下法规条款追求生产者相关法律责任和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