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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繁荣背后的病态

2018-07-31 16:29:30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记者 李颖    点击:

  暑期是课外培训的“活跃期”。随之而来的,是教育培训类投诉数量逐渐增加。

  2018年1~6月,中国质量万里行消费投诉平台共收到“教育培训”类投诉584条,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

  教育培训投诉集中三大问题当前,国内培训教育市场异常火热。随之而来的,是教育培训类投诉数量逐渐增加。

  投诉对象涉及51talk无忧英语、嗨学网、英语流利说、瑞思学科英语机构、新东方等。从投诉类别分析,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教学质量与事先承诺部分不符。如,授课老师的资质名不符实、上课质量达不到标准、课程效果不如意等问题;二、交钱后要求退费困难重重。如,超过约定期限,商家拖延退款,即使允许退款,消费者还要承担手续费等;三、因客观情况提出终止合同受阻。如,消费者因工作变动、更换老师、商家转让等原因希望解除合同,商家要求支付过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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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消费者投诉的教育培训类问题,出现类似问题的原因包括:

1.关于教学质量的争议。

  教育培训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效果不但与老师的资质水平、教学方式等条件挂钩,而且也会受到学员自身的能力、配合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加上我国对教学质量并未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得消协组织在调解时,难以从客观角度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认定,导致消费者的诉求得不到有力的支持。

2.关于全额退款的争议。

  在教育培训中,预付制消费现象非常普遍,消费者在正式上课前就已经预交了全部学费。虽然培训机构会在课程协议中规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可全额退款,但事实上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全额退款。因为30日工作日退款的设置过短,并不符合教育培训行业的规律和实际情况。

  尽管合同中赋予消费者全额退款的权利,但是现实中消费者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才有所体会。过了30个工作日之后,再提出解约就需要承受20%的违约金。

3.关于分期贷款的争议。

  目前,培训机构的学费动辄上万元,商家会积极推进进行分期贷款交费,部分年轻的消费者听信商家的宣传,在没有了解清楚的时候就贸然选择分期贷款,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事后才发现,即使与培训机构中止了服务,仍需另外承担给银行的有关手续费或者是历史记录,如不按时交纳还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记录或者面临银行的起诉。校外培训飞速发展校外培训在过去10多年里的飞速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校外教育的诟病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全民参与”校外培训,给学生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从而加剧了教育不公;其次,校外培训给学生带来沉重不堪的学业负担;第三,补习机构野蛮生长,对全日制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了冲击。

  尽管学界对校外培训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校外培训在过去很长时间里都游离于各项教育治理和改革政策之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校外培训的参与情况、提供者、培训内容和形式、培训效果等都缺少全面、深入地了解。

  7月10日,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共同发布《中国教育新业态发展报告(2017)——基础教育》。报告显示,全国中小学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总体参与率为48.3%(参加学科补习或兴趣扩展类培训),参与校外培训的学生平均支出约为5616元,平摊的生均支出为2697元。根据各层级在校生的规模估计,全国校外培训行业总体规模达到4900多亿元。

  调查显示,从家庭背景来看,不管是学科补习还是兴趣拓展类培训,随着家庭经济实力的增强,学生的校外培训参与率均随之上升。

同样,随着父母学历的提高,学生校外培训的参与率也随之上升。

  无论是从校外培训的参与率、参与时间还是从培训支出都可以看出,家庭在选择校外培训方面,主要以学科补习和应试为主。从学科补习的供给方来看,由商业公司提供学科补习的占30%左右。在个人提供者中,在职教师仍占一定的比例。从学科补习的组织方式来看,实体培训班仍旧是主要授课模式。

  除学科补习外,近年来兴趣拓展类的培训正在成为校外培训行业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艺术、体育、科创、生活技能等。研究发现,全国范围内学生兴趣拓展类培训的平均参与率为21.7%,低于学科补习的平均参与率(37.8%)。

  兴趣拓展类校外培训的参与率和支出的城乡差异都要远高于学科补习,农村地区平均参与率为5.4%,城镇地区平均参与率为29.0%。就不同学段的差异来看,全国范围内小学生兴趣拓展类校外培训的参与率为27.9%,初中生为16.2%,高中生为14.6%。

  报告指出,政策制定者如果试图制定有效的干预政策以解决校外培训可能带来的教育不公平,则需全盘考虑不同学生群体选择校外培训的动因,以及培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相关部门要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引导校外培训行业理性发展、降低补习对学生和教育体系的负面影响、发挥正向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个体户”是校外培训服务的大头对于校外培训的提供者,过去的研究较少涉及。

  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首次使用全国代表性样本——2017年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数据,尝试回答以下的问题:培训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有哪些?校外培训的主要教学形式是什么?校外培训给学生学业负担带来怎样的影响?

  课题组把校外培训提供者简单地分为两类:一是个人,如在校大学生等兼职或全职从事校外培训的“个体户”;二是机构,包括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学校和大量的、仅进行了工商注册的公司。

  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数据表明,只参与了由机构提供的校外培训的学生不到20%。

  另一方面,在占市场份额60%~70%的个人提供者中,在职教师是一个特殊群体。自教育部2015年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来,仍时有媒体报道个别教师上课不教,却鼓励学生参与自己课后提供的校外培训的情况。

  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数据表明,截至2017年年中,在职教师给本校学生提供校外培训的情况仍然存在,且在不同的地区,严重程度不同。中部地区比例较高,达40.7%,东北部也超过了30%;城乡差异显著,农村地区高达44.6%。

  课题组分析,这些地区差异一方面可能是各地相关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结合机构的地区分布来看,也可能是因为部分地区校外培训的资源较少,在职教师仍然是满足家长和学生校外学习需求的最佳选择。

  在教育部近期出台的文件中,再一次明令禁止在职教师为学生补课,以期降低校外培训对正常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

  培训机构的费用更高中国教育财政家庭调查的数据显示,从费用来看,小学阶段,全部购买由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的学生,平均培训费用为7410元/年;而购买全部由个人或部分由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学生,平均培训费用为3310元/年。初中阶段,购买由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的学生,平均培训费用为8739元/年;而购买由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学生,平均费用为4610元/年。高中阶段,购买由机构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费用分别是14042元/年和4904元/年。

  由此可见,在中小学阶段,购买由机构提供服务的家庭,在校外培训上的花费是其他家庭的两倍多。课题组分析,这有可能是由于机构服务的单位定价更高,但也有可能是机构为学生提供的培训时间更长。

  根据参与率和费用,课题组粗略地估计出培训机构约占整个市场份额30%~40%。尽管培训机构在整个行业的占比并未过半,但是因其资本力量雄厚、扩张势头迅猛,造成的社会反响巨大,因此近期很多监管政策都旨在规范机构的运作。

  教育培训难维权面对日益火爆的教育培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一旦出现纠纷,“维权难”问题就更加凸显。

首先,法律适用上留有空白。

  目前,我国涉及教育培训行的法律规范非常有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师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技能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是,对其他的文化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义,因而很难界定婴儿的早教、语言和艺术、技能、课外辅导等培训是否在其他文化教育的范畴内。

  另外,该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型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仍未对经营型民办培训机构做出另行规定。

其次,行政监管着存在着盲区。

  正是因为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培训机构为了节省成本和绕开教育部门的监管纷纷打起“擦边球”。一些教育机构选择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注册,以教育咨询公司的“马甲”从事教育培训活动。

  表面上看,该类培训机构具有“双重身份”,与教育、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都有沾边,但是消费者投诉总被教育和工商部门挡在门外。

  一些办学机构尽管被教育局审查认定没有办学资质,但却有工商部门的审批注册。因此,依据谁经营谁管理,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由工商部门进行监管。但是,当消费者转向工商部门投诉时,工商部门认为文化教育部门应该属于教育范畴,不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注册登记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即便属于非法办学,也应该由教育部门负责。

最后,服务质量缺乏标准。

  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有资金、场地、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明确要求,但对培训机构的运营中的质量、师资来源等细节缺乏量化标准。

  正是这种“上无国法、下无标准”的现状,使得市面上的培训机构良莠不齐,也因为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一些商家自卖自夸,通过吹嘘师资资质、教学效果来忽悠消费者。

  对此,专家表示,规范培训教育市场,第一、要推动立法,确保教育培训消费依法依规发展;第二、要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建议工商、教育、人事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联合监管机制,对不规范现象进行齐抓共管;第三、健全行业制度,建立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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