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可分为哪几种类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召回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生产者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按照本条例的程序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的过程。
生产者在主管部门缺陷调查影响下的主动召回(受缺陷调查影响的召回)。是指在主管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影响下,或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的情况下,生产者按照本条例的程序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的过程。
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出现下列两种情形时,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任生产者实施召回:
――如果生产者在收到通知之后既不主动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虽按照规定提出异议,但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仍然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
汽车产品召回的主要环节有哪些?
汽车产品召回是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一般情况下,汽车产品召回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缺陷调查与调查分析;
——缺陷认定;
――制定召回计划;
――向主管部门报告与备案召回计划;
――停止生产、进口、租赁与销售;
――发布召回信息;
――通知车主;
――零件发运、经销商培训和实施召回;
――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
――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召回过程监管和召回效果评估。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 有什么联系和不同?
“汽车召回”是指生产者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选择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三包”是指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过程。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 都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促进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两者都是汽车产品销售“后市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完善的作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也是两者的共同点。两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措施基本相同,即修理、更换、退货。但是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性质和责任主体。 “汽车召回”属于行政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生产者。“汽车三包” 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责任主体是销售者,销售者在承担三包责任后有权按照合约约定向生产者追偿。
(2)调整的汽车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的产品范围是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与汽车挂车,无论车辆是家用还是公用,无论是消费品还是生产资料,都被纳入召回监管范围内。而“汽车三包”的产品范围仅限于家用汽车产品,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其范围比汽车召回的监管范围要窄很多。
(3)解决的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普遍性、安全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防止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和公众产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汽车三包”要解决的个案性的产品质量问题,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消费者利益。
(4)涉及的产品质量问题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基本上在汽车产品整个寿命周期内出现的“缺陷”,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召回。“汽车三包”有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三包期,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包修期,这意味着对于2年或5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可以不承担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3 年或6万公里以上的汽车,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5)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对于“汽车召回”,生产者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然后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包括通知每一位缺陷汽车的车主,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对于“汽车三包”,销售者主要是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情况和修理情况等,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与消费者之间有异议,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申诉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