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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汽车产品 召回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2018-06-19 14:33:15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产品快速进入千家万户,成为大众消费品。然而,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缺陷汽车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的风险。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减少风险,有必要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第一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规2004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规。

  《规定》共分8章46条,具体明确了汽车缺陷和召回的定义,制造商的召回责任和信息备案义务,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主管部门的召回监管责任,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程序,缺陷报告、缺陷调查和确认程序,召回监管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为落实该项规定的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配套出台了四个实施细则:《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

  通过《规定》的实施,我国初步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监管部门、生产者及相关利益方积累了召回管理和召回实施的实践经验。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诞生与意义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10月3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29条,在明确汽车缺陷、生产经营者、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监督者、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及义务,细化了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召回程序、过程监管、违法行为处罚等具体措施。

  《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包括:

  一是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明确了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保障了召回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是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够切实有效地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开展召回相关活动。

  三是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减少和避免因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给人身、财产造成的危害。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是在我国汽车行业飞速发展、我国汽车产品后市场管理制度急需完善的实际需要下制定的。因此,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客观需要。汽车是一种快速发展的高技术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出现的汽车新产品中,生产者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其生产的产品仍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而且往往需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或经历了发生事故后才能知道。特别是有缺陷的汽车产品一旦流入市场,就有可能会给消费者及使用者造成多发性、普遍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为了避免危害的发生,只有采取强制性措施,要求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的召回措施,消除和减少缺陷,才能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维护各方利益的现实需要。汽车是一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高价格产品,不仅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企业与国家工业经济的发展。汽车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市场的激烈竞争,增加了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及其问题解决的复杂程度,使得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与消除汽车产品缺陷成为一项系统的、复杂的技术工程。科学、公正、公平处理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和有效消除缺陷,需要以法律为准绳。

  三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在科技发展迅速、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尚需提高、产品售后的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法律依托的环境下,更需要建立并完善科学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方面有效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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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施行以来,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我国汽车召回数量和次数屡创新高。然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依旧存在,其内容与《条例》的相关规定已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其次,为确保《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贯彻实施,迫切需要起草配套规章,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中生产者的信息报告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满足监管需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诞生与作用2014年10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9日第176号总局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真相召回咨询时,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同日废止。

  《办法》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配套规定,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技术机构以及地方质检部门承担与参与的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零部件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

  《办法》一共四十三条,包括总则、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部分。《办法》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程序;明确提出汽车产品,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强化了零部件生产者配合开展缺陷调查的义务,将零部件纳入召回监管;进一步明确召回技术机构的工作职能,包括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下取得的成绩自2004年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17年年底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548次,召回缺陷汽车5673.8万辆;得益于2013年1月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5年来,汽车召回的数量占14年总数量的83%;仅2017年,国内各主要汽车产品生产者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251次,召回缺陷汽车2004.8万辆,在2016年突破1000万辆的基础上,增加77%,再创新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快速发展,表明了人民群众对汽车产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投诉缺陷问题、参与缺陷调查、监督召回和表达意见的主动性日益增强,给予召回监管工作极大的支持;另一方面良好的召回监管法律规范起到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作用,《条例》既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办法》既细化了工作程序,操作性又极强。这些成功经验甚至为我们国家消费品的召回监管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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