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消费者已经对“汽车召回”这个名词不再陌生。然而,在什么条件下才会“召回”?如果企业不“召回”,消费者该怎么办?政府执法部门能否强制企业“召回”?对企业“召回”措施不满意怎么办?这些问题,能说清楚的人恐怕并不多。本刊记者走访了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并翻阅了大量资料,在此试为广大读者做详尽的解读。
什么是汽车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由于设计、制造或标识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批次性的安全问题,厂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备案召回计划,经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安全隐患。
汽车召回制度始于60年代的美国。目前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中国等。迄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数以亿计辆整车,涉及的车型有轿车、卡车、大客车、摩托车等多种,全球几乎所有汽车制造厂在美国都曾经历过召回案例。
我国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2013年升级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递交召回申请,决定于6月18日开始与日本马自达公司同步召回于2002年12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期间生产的Mazda6轿车,进行燃油箱隔热件加装。这是我国汽车召回的第一个案例。截至2017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汽车召回1548次,召回汽车5673.8万辆。其中,18大以来的5年里,实施1013次召回,召回缺陷汽车4729.9万辆,占14年来召回总量的83%。从总体数量上看,我国几乎每4辆汽车中就有1辆曾经被召回。
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流程是什么?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产者主动召回的流程大致如下:1、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2、生产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主管部门备案;3、生产者实施召回,主管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4、生产者提交召回报告,主管部门对召回效果评估。
谁来保证召回措施的有效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召回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生产者有义务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因此生产者应当对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因召回活动所涉问题关系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主管部门将予以监督,因此生产者要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根据相关领域专家介绍,各国政府部门对于企业召回活动的监管均采取“备案+监督”的方式,即政府部门不对企业的召回措施和计划进行审批,鼓励企业及时落实主体责任,快速消除安全隐患,后根据召回实施过程中的用户反馈、企业报告及其他情况对召回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企业迟迟不召回怎么办,主管部门是否可以强制要求企业召回?
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会主动收集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缺陷调查,认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会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又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如果生产者不按要求召回,又不能对主管部门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会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根据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国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且生产厂商拒绝履行召回义务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我的车没有发生故障,可不可以不去做召回?
一旦生产者开始召回,车主应该积极主动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车主拒绝配合实施召回意味着放弃产品安全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将自行承担。车主明知汽车在召回范围内,但却未配合实施召回且依然使用缺陷汽车产品,一旦发生事故,不但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万一因事故造成第三方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还将引发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车主向生产者的追偿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此郑重提醒所有消费者,汽车厂家一旦发出召回通知,不管当前有没有问题,一定要尽量配合厂家召回,解决潜在危险。
如果对召回的措施不满意怎么办?
召回是保障产品安全底线的补救措施,区别于一般的售后满意度活动。然而,如果用户发现召回措施没能有效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或造成了新的故障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生产企业有义务确保召回活动的实施效果。
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和评估,认为召回措施无效或不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进行再次召回或采取补救措施。在历年的召回活动中,由生产者主动提出再次召回的,以及由主管部门要求企业再次召回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均曾出现过,体现了召回制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