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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忽略地漏 元洲装饰全额退款

2018-03-15 08:57:00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中国质量万里行 雷玄    点击:

  2月2日,河南安阳杨先生收到了元洲装饰的退款。由此,他的家装消费纠纷顺利解决。杨先生说:“回顾整个消费维权过程,我深感在实际消费维权过程中舆论和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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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间排水地漏”成设计BUG河南安阳的杨先生于2017年8月6日到元洲装饰公司了解房屋装修设计一事,对连姓设计师所提供的设计思路非常满意,预交了2000元意向金,考虑到所要装修的房屋尚未交房,对于墙体改造的可行性尚无把握,专门确认了“交房之前可以退款(意向金)”的事项。

  2017年9月3日,杨先生需要装修的新房交付。设计师连先生现场检查后表示,原定的装修设计方案可以使用。9月9日,杨先生前往元洲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确定装修事宜并再次付款5300元。连设计师称,开工日期尚未确定,合同暂时由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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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5日,杨先生前往元洲装饰协商开工事宜,按合同约定补齐开工前所需支付工程款,并再次交款14558元。自此,杨先生缴纳了21858元的装修款。

  按照交房流程的提示,杨先生当即携带装修设计方案中墙体拆改方案,前往物业办理装修手续。“物业发现,连设计师的墙体拆改方案中,卫生间出现无排水地漏的情况,认为设计方案不合理,所以,未批准动工装修,他们建议,我与设计师沟通修改装修方案。”

  在与设计师的沟通修改设计方案过程中,杨先生发现,连设计师在整个设计方案中并未合理考虑水电改造事项,所提修改建议施工难度大,后期隐患多,所以,他对设计师业务能力水平产生了质疑。

  解除合同的“代价大”

  经过反复思量后,杨先生决心更换设计师,放弃原设计方案。

  考虑到设计师的设计方案虽不合理但也付出了劳动,而自己的工期耽误久了可能会带来比较大的损失。

  杨先生就以“工作调整,自己暂不装修”为由,与设计师协商解除合同,并提出不再使用其设计方案,但仍全额支付其两千元设计费。杨先生说:“为了营造良好协商氛围而谎称工作调动本是善意”,设计师表示自己无法做主,需向上级请示。

  1月16日,杨先生向设计师询问协商结果,设计师表示等杨先生工作调整确定后再询问,杨先生表示无论工作调整如何,都将解除合同,并催促尽快请示其上级领导。

  设计师询问,是否是因工作原因要解除合同,杨先生明确告知是因装修设计方案未通过物业审批,不想来回折腾,要协商退款。

  设计师当即致电表示,可以修改设计方案,也可以同物业协商解决,就是不肯协商解除合同,直到杨先生表示急需用钱,坚决要协商退款才给予回复。

  不料,元洲装饰设计师却以内部规定为由,要求杨先生赔付双倍设计费和15%工程款,因这项规定并未在合同中体现,也没有人提前告知,杨先生认为这属于不合理收费,双方因此发生消费纠纷。

  按照设计师的说法,杨先生需要支付双倍设计费(4000元),违约金15%(合同金额32470元),“表示这是公司规定,自己做不了主,并且拒绝提供开出如此条件的领导的电话号码。自此,协商结束。”

  双方协商后顺利退全款杨先生认为,签署合同,双方就是本着平等自愿为前提,发生纠纷也应依照合同协商解决。“我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后,元洲装饰丝毫没有考虑自身设计方案不合理带给我的不良体验,也不考虑工期延误可能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是一味地维护自身利益,甚至提出了以公司内部规定为依据的解决方案。”由此,杨先生认为,与元洲装饰已经丧失了协商的基础,请求工商部门进行调解。

  1月23日,杨先生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当地工商局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工商局受理了他的消费维权案例,并让他与元洲家装公司的老板取得了电话沟通,约定次日进行当面调解。

  在提交给工商局的材料中,杨先生明确了诉求,并列出了期待的六条“调解意见”:涉及退全款、让元洲装饰承认设计方案不合理、内部规定解决问题欠妥、自行承担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以及绝不使用设计师原设计方案和思路等方面。

  1月24日,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杨先生与元洲装饰负责人顺利协商,元洲装饰承诺统一退还全部款项,留下了银行卡号,3到5个工作日到账。2月2日,杨先生收到全部退款。

  装修设计方案阶段的维权要点据业内人士反馈,家装公司为消费者出具平面图的时间为3~5天,消费者对平面图满意后再确定施工图。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要求更改平面图的,可以延长到8~10天。第二是确定施工图,时间为7天左右。最后会出具效果图,时间为3天左右。一般在20天左右确定上述图纸。

  与此同时,家装公司会出具预算方案,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像杨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设计方案不符合物业规定。双方可以在签约时,约定设计方案的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从行业良性发展的角度来说,设计师提供的是一种“思想”,而不是实物。设计师毕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所以也应该体现相应的劳动价值。这也是,在上述消费案例中,消费者杨先生提出的“两千元的设计费”的初衷。

  在实际消费过程中,也出现过消费者与多家家装公司洽谈,寻求最优设计方案。有的家装公司为了防止所谓的“跳单”,往往会以不支付设计费为由而不交付设计成果。当然,家装公司最终是以自己的设计作品实力来赢得市场。所以,消费者与家装公司商谈合同条款时,对设计的时间要求、品质要求等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要嫌麻烦,省了合同签订环节,到时候出现纠纷无所适从。

  中国质量万里行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家装公司时,与家装公司会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设计合同,一个是施工合同。有的家装公司也会把两个合同合二为一。消费者如果对设计方案不满意,是否要支付设计费,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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