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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 生产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2018-11-21 10:20:39    中国质量万里行    整理/又又    点击:

  当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采取什么措施?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

  调查分析后,应按期限、形式、内容要求等,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起因背景;——调查分析过程;——分析方法;——结论;——应对措施。

  生产者的什么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隐瞒缺陷”?“隐瞒缺陷”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以下行为属于《条例》规定的“隐瞒缺陷”: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实或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不履行缺陷汽车产品报告义务。

  ——在汽车产品投入市场后,发现或确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但不向社会公开信息,隐瞒本企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不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公告义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者的上述行为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若由此引发有相关事故,依法还将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如何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如果不配合,可能会受到什么处罚?

  《条例》明确,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过程中,生产者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

  由于汽车产品是一种集机、电、液一体化的高科技产品,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除需要获取技术文档和相关材料外,可能还需要对相关车辆或零部件进行检测、诊断或试验。

  但汽车的很多检测和诊断任务必须使用原厂的检测诊断设备和工具才能完成。因此,可能需要生产者提供检测检测设备和工具,有时可能还需要生产者提供相关汽车产品或零部件等。

  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包括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汽车或零部件产品、专用工具或专用的检测和诊断设备,故意阻碍缺陷调查,甚至有暴力行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则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手段给予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

  ——经济处罚。《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强制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如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当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生产者应采取什么措施?

  生产者通过自己的调查分析或主管部门的通知,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应当通知进口商、销售者立即停止进口和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将召回计划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将召回计划告知经营者;——按召回计划组织实施。

  召回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召回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召回实施时间;——受影响的车辆生产厂家、车型、年款、生产时间、数量、VIN码范围和详细清单;——缺陷原因及图形描述;——缺陷可能的后果;——缺陷消除的措施;——召回措施;——召回实施时间;——车主通知方式;——被召回车主的清单;——客服和咨询电话;——可能的召回完成率;——缺陷零部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信息);——同类零部件还用于哪些厂家和车型;——问题的投诉情况;——伤害情况;——如何通知车主预防缺陷可能产生伤害的措施并及时到店进行召回维修的措施;——如何及时停止生产和进口的措施;——如何及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的措施等。

  召回计划制定后是否要备案?

  不备案会受到什么处罚?

  召回计划是生产者针对即将开展的召回活动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是生产者对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承诺,也是主管部门进行召回过程监管和召回效果评估的重要依据。召回计划制定后,应尽快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召回计划必须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且一经备案,召回计划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将作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如果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第2款,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召回计划,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者在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落实哪些工作?如未落实,可能面临什么处罚?

  生产者在制定召回计划并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应落实如下工作:

  (1)及时向销售者通报召回计划。《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如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严格按召回计划组织实施。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根据《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4)允许修改召回计划,但需要重新备案。本着从实际需要出发,《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备案后,当在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中,若发现召回计划中有需要改动的内容,允许修改召回计划,但该修改过的召回计划必须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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