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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2017-08-17 09:54:07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本刊记者 雷玄    点击:

  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存在争议。

  7月间,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大众传播平台上被多次转载,一时引发热议,更是将“职业打假人”这一悬而未决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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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打假将受限?

  这份落款为2017年5月19日的答复意见里,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做出的回复,针对近年来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行文写道:“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职业打假人的打击效果以及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等三方面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在具体的理论层面,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都能站在自身立场感受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2014年即将实施新消法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度成为焦点,对当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除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具体的网购时代的新规定以外,“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一度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门关键词。

  组织或法人打假不受“消法”保护?

  当年全国两会期间,对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程新文的观点表示赞同。“知假买假”

  与“职业打假人”均不是法律概念。“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职业打假人”是指专门以知假买假后赔偿获利为职业的人,特点是职业化和长期化。知假买假不为法律所禁止,但长期以来存在很大争论,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对此做了规定。

  程新文认为,知假买假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个人名义知假买假,另一种是以组织或者法人单位打假。实践中,有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知假买假,对此类纠纷,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对方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组织或者法人单位因购买伪劣商品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消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因为组织或者法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当然,规范职业打假,仅仅靠一个司法解释还远远不够,要真正对当前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立竿见影的规范引导,都不能过度指望任何一个部门的某一单一文件。

  事实上,依法治国作为国策已经贯彻多年,但我们目前与充分的法制社会还存在很大差距。所谓充分的法制社会,是指人们做任何事情首要考虑的判断标准不是道德层面的“好”与“坏”,而应该是法律层面的“合法”与“不合法”。

  虽然这并不妨碍我们法制社会的建设,但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比如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面对职业打假行为,主要依据的法律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这些法律中的条款规定十分粗放。在具体的消费维权案例中,消费者认为法律没有及时保护自身权益,作为商家又觉得,法律完全是以“维护弱势消费群体”为主要原则。其中,不少在职业打假行为中深受其害的零售类企业,似乎却难以找到有效的条款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新常态的经济体制下,市场秩序和市场发展缺少足够的“规律”,很多时候政策体现的又是应急处理,而非长期秩序维护。

  比如关于食品安全,已经有了太多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事件爆发,三聚氰胺、地沟油、苏丹红等等,桩桩都是历历在目。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较长时间,唤起消费者的自信心还需要产品质量的沉淀。

  面对各地出现的职业打假事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以“平息事件”为终极目的,而不做“根源杜绝”的探索。截止目前,遇到一些行业的打假事件,真正制假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曾出现多次打假,违法人员是同一个团伙作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不少消费者认为,职业打假者在相当程度上确实推进了市场从业者的从业规范,让消费者获得更多实惠。不少职业打假人就是在进行“依法打假”,物证确凿,法律条文清晰,事实清楚。这就不得不引起企业对自身法律观念的重视和反思,需要在销售行为过程中厘清相关法律法规或各项标准,倒逼企业进行法规风险研究。

  总之,要真正规范和引导职业打假现象,根本上需要依靠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需要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的全面参与和协作,这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该持续不断地发挥更加积极和阳光的推动作用,呼吁企业减少对职业打假者的妥协,也呼吁更多的地方政府正视这一严重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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