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市环保部的官方网站了解到,9月1日开始,京津冀三地将同步实施《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3005-2017),该标准主要管控对象是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目标是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进行管控。
环保部门表示,此次在三地统一执行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将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作为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预计《标准》实施后,保守估算将减少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排放量20%以上。
为何限定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使用量快速增长,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其中的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黏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资料显示,北京市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括工业点源、移动源和城市面源。建筑类属于城市面源,2015年VOCs排放量1.1万吨,占城市面源的13%左右。随着北京市工业源和移动源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造成的VOCs排放所占的比重将有所增加,而这类产品是在敞开式环境中使用,无法收集处理。
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此前北京市已经针对炼油石化、印刷、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先后发布了7项控制VOCs排放的地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大量使用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成为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北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如何减少涂料中的VOCs排放,“买化塑”电子商务平台首席战略顾问杨向宏8月29日在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治理技术研讨及供需对接会上分享《涂料行业VOCs排放现状与治理需求》的主题演讲中说,涂料就应用领域分为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己基本占领了建筑装饰涂料领域,占据31-33%的市场份额。溶剂型涂料在工业涂料领域仍占垄断地位,占据涂料市场的半壁江山,溶剂型涂料因其产品品种特别多;特别好施工,施工体系完善;己形成完善的原料上产、供应体系;若不考虑VOC的排放,是性价比最优的涂料产品,但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释放大量的VOC对空气产生巨大的污染。
空气质量需要进一步改善,降低PM2.5浓度,除了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外,同时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二次转化生成PM2.5的气态前体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源头控制是有效的管理方式,即通过控制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来降低VOCs的整体排放。
标准内容的解读
北京市环保局官网显示,《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4月发布至今,部分企业对标准内容要求还存在疑问,现针对企业所提问题,经汇总研究对相关标准内容进行解读。
1.问:瓷砖胶(粉质)、砂浆、sbs胶粘剂、醇酸磁漆、丙烯酸聚氨酯磁漆、环氧面漆、聚醋酸乙烯脂、艺术涂料等是否执行本标准?
答:对不同名称、类型产品,首先应依照其使用用途判断是否应用于建筑领域,凡用于建筑领域的涂料(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与建筑防腐涂料)和胶粘剂(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水基胶粘剂与本体型胶粘剂)均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应用于建筑领域的涂料和胶粘剂应对照标准中产品类型(标准表1)来判断其分类,确定其所应执行的含量限值及检测方法。
仅用于工业领域(如:家具企业家具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胶粘剂不在本标准管控范围。
2.问:类建筑防腐涂料如何界定?如何判断北京地区哪些项目需要施用重防腐涂料?
答:能延缓或防止建筑物材料腐蚀的涂料称为建筑防腐涂料,适用于家装、公共环境、建筑混凝土和钢结构表面防护与装饰的涂料属于建筑防腐涂料。判定是否需要采用重防腐涂料应根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防腐等级来判定。
3.问:9月1日(标准执行日)前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在现有标签上补充标签?应如何补充标签?
答:9月1日(标准执行日)起,所有在北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产品都应按照标准要求执行。9月1日之前生产和处于流通环节的产品,只要9月1日之后还在北京地区销售与使用,都应该执行该标准的要求,含量限值与包装标志都要满足该标准的规定。
产品包装标志应采用更改原包装设计增加标准要求内容的形式,对于9月1日前所生产的产品,尚来不及变更包装标志的,可在现有标签上采用补充标签的形式增加标准要求内容。
对于补充标签要求必须包含标准7.1所规定的内容,补充标签形式不作具体限定(如:粘贴、印刷等),但必须保证补充标签易于查询、不易脱落、内容清晰可辨。
4.问:标准都要求在包装标志中增加哪些内容?
答:按照标准7.1规定,要求增加的包装标志中必须具有:
①产品类型。按照标准中表1分类,要求可以对应到表1中的小类[如:外墙涂料-面漆;内墙涂料-面漆-光泽(60o≤10)];通常在包装标识中产品类型应与产品名称区分开,若产品名称可以表示出产品类型,则产品名称应符合上述对产品类型表述的要求,同时产品名称应按产品真实、准确属性命名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②产品用途。要求参照标准附录A,写清用途,对于应用范围较广泛的涂料、胶粘剂,要求写出其在建筑领域的用途;
③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参照标准附录A,表达形式应采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Xg/L,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Xg/L(X为具体含量数值,即:必须写清含量数值);禁止采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小于检出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符合标准要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检出”等表达方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缩写为“VOC含量”。
④稀释溶剂和稀释量(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参照标准附录A,写清推荐稀释剂名称,以及稀释比例;标志的具体内容要与产品类型对应,如有些产品没有推荐稀释剂则不需要在包装标志上体现,即“/”部分不需要体现,例如水性涂料和水性胶粘剂不必标明推荐稀释剂和稀释量。
⑤施工配比(双组份或多组分配套产品)。参照标准附录A采用“组分A:组分B=1:X”的表达方式。
总结,标签内容尽量采用标准附录A中的形式,如无法按照附录A形式表达的,则应尽量将上述要求内容集中体现,便于查找对标。
5.问: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版等格式是否有要求?
答:对标签字体大小、颜色、排版等格式不作统一要求,但表达方式要利于辨识,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5296.1-2012)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体标注方式可参考《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6.问:对于套装、体验装等产品,应如何进行标签?
答:套装和体验装均要求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按照本标准要求执行。对由于产品表面积过小,无位置添加标准要求内容的,可以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5296.1-2012)规定执行(在说明书上提供标准要求标识内容信息),但必须确保说明书内容与产品包装不分离。
7.问:产品如何检测?
答:本标准对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进行了要求,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也可以自行购置检测设备进行检测,两种形式均要求按照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测试。
出厂产品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涂料行业将面临洗牌
北京市环保部官网曾公示,标准编制过程中,调研并综合考虑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周期,标准4月12日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4月-9月作为过渡期,便于企业用于完成已生产或在售涂料的销售;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必须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标准显示,对于建筑类涂料来说,标准主要管控使用量大的几类建筑类涂料,包括内墙涂料、外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建筑防腐涂料,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建筑类涂料不在管控范围内,但与内墙涂料、外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和建筑防腐涂料配套使用的涂料类产品(墙体加固剂、墙体中层漆等)需要参照对应产品,纳入管控。
在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如何处罚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专业人士分析,随着我国环保督察力度的不断加强,政府加紧清理、关停不合规涂料企业,传统溶剂型涂料企业基本不被批准新建,新型涂料生产制造成本逐年增加,中小企业生存越来越难。我国中小型涂料企业数量占据整个行业数量的90%,分布分散,企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现在进入化工园区的涂料生产企业不足10%。在环保及成本的双重压力下,中小企业正在加速洗牌,行业龙头企业的优势逐渐显现,行业集中度正在加强。我国涂料行业必须经过整合、创新,才能真正在向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