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季度,国家质检总局抽查了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电力变压器产品。其中,涉及10家企业的10批次产品抽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阜阳电气”、“樱变”等电力变压器质量抽检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检出率33.3%
本次抽查依据GB 1094.1-2013《电力变压器 第1部分:总则》、GB 1094.2-2013《电力变压器 第2部分: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GB 1094.3-2003《电力变压器 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GB 1094.11-2007《电力变压器 第11部分:干式变压器》等标准的要求,对电力变压器产品的绕组电阻测量、电压比测量和联结组标号检定、短路阻抗和负载损耗测量、空载电流和空载损耗测量、外施耐压试验、感应耐压试验、温升试验、局部放电测量、雷电冲击试验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检发现,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3.3%。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温升试验、雷电冲击试验项目不合格。
九批次电力变压器温升试验不合格
一批次标称商标为“阜阳电气”,标称生产企业为阜阳电气设备总厂,规格型号为“S11-M-315/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4-11/1411564”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商标为“樱变”,标称生产企业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L11-M-16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3/2015303017”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浙江奔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2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3”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东政变压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L11-M/10-0.4”,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2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河南天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3-M·RL-2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20015299”的立体卷铁心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许昌鑫城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RL-25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1505218”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宜昌楚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R-315/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1/141202--6”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佛山诺亚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2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4-11/E14229D-08”的电力变压器,因温升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二批次电力变压器雷电冲击试验不合格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青州市长城电力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2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的电力变压器,因雷电冲击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批次标称生产企业为威海市盛源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S11-M-100/10”,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15-05”的电力变压器,因雷电冲击试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电力变压器的选择与应用
电力变压器是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主要设备之一。变压器不仅能升高电压,把电能送到用电地区,还能把电压降低为各级使用电压,以满足用电的需要。升压与降压都必须由变压器来完成。在电力系统传送电能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电压和功率两部分损耗,在输送同一功率时电压损耗与电压成反比,功率损耗与电压的平方成反比。利用变压器提高电压,减少送电损失。
变压器的安装应考虑运行、检修和运输等多方面因素,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进行安装。在使用变压器时必须合理地选用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变压器空载运行时,需用较大的无功功率。这些无功功率要由供电系统供给。变压器的容量若选择过大,不但增加了初投资,而且使变压器长期处于空载或轻载运行,使空载损耗的比重增大,功率因数降低,网络损耗增加,既不经济也不合理。变压器容量选择过小,会使变压器长期过负荷,易损坏设备。因此,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需要进行选择,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