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2017年第2批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共抽查了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8个省40家企业生产的40批次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有7批次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本次抽查依据GB 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T 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GB 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的要求,对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对在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的附加要求,额定容量,能效等级(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热水输出率)等18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温州市百乐电器公司、中山市鑫邦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爱仕德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浴皇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比克斯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萨帝电器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7批次产品能效等级(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