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在对外经贸大学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侯军介绍,2014年3月15日以来,三中院共受理消费者起诉维权的合同案件41件,全部为二审案件,案件均系消费者起诉经营者的案件,其中4件案件涉及产品经营者即生产者,其余37件均不涉及生产者的责任。
侯军分析指出,案件呈现出诉讼请求集中惩罚性赔偿、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网络购物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的特点。
侯军强调,部分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应受保护,假一赔十的允诺具有约束力。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存在一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故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领域,生产者、销售者以知假买假抗辩,失去了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新《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进行三倍赔偿。实践中,有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打出假一赔十等超出法定赔偿标准的广告标语。对此,法院认为,经营者为自己设定的相对于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责任,构成单方允诺,既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应得到承认和保护,一旦消费者购买了假货,商家应遵守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兑现其作出的承诺。但如商家事先进行了假一赔十等承诺或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如证明其存在欺诈的,仍应按照新消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不以损害结果为前提,关于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是否必须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食品安全法》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陪床损失之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十倍赔偿,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本身来看,并未体现出十倍赔偿应以人身损害为前提。2014年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解答,明确表示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侯军向消费者消费提出法官建议:
一、消费者提高证据留存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注意保存消费单据,在消费过程中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减少商品和服务的瑕疵。
经营者应核实其交付流通的商品的合法来源,检查相关检验材料和卫生证书,并对相关产地、预包装、宣传语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审慎审查,确保商品和服务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避免瑕疵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
三、网络经营应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规范网购行为。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极其显著的方向向消费者公布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信息以及注意事项、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撤回权等基本权益,减少交易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