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修订文件《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央行表示,可根据需要调整文件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调整大额现金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主要的考虑是: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
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据悉,《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央行表示,《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央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此外,上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