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架“斗气车”事件:黄蓝车辆究竟谁“先行”
2023-05-29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次
5月24日傍晚,一辆黄色工程车和一辆蓝色奥迪车骑跨在上海内环高架护栏上冲上热搜,警方随后通报,相撞的黄色工程车和蓝色SUV因借道原因,当时正在开“斗气车”,两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媒体进一步采访发现,黄色工程车隶属于上海市城市运营集团第三方合作单位,为道路养护保障车辆,事发时并未执行特种作业任务。
而针对“斗气车”始发两车并道的情况就存在分歧,有网友认为,“当主路有车不具备并线条件时则不能进入”;有的则认为,“有交替通行的牌子,蓝车想进入到主干道是一个正常的行驶行为,黄车没有避让”。在法律层面,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
黄色工程车有优先通行权吗?
涉事黄车一方:“不是特种作业车辆”
多段网传视频陆续发布,还原了该事件始末:起先,蓝色奥迪在高架车道并线处打转向灯,想要向左侧借道进入主车道,但车顶闪着箭头警灯的黄色工程车没有避让,而是向左侧一条车道借道,此时两辆车之间并未发生碰擦。大约10秒钟以后,蓝车从右侧挤靠黄车,之后黄车加速反超并挤靠蓝车。紧接着,蓝车发起“反击”,向右侧一把方向直接侧横在了黄车辆前方,最终将黄车逼停并骑跨上高架护栏。
据上海电视台“新闻透视”栏目报道,5月25日晚,涉事黄色工程车的上海城建城市运营集团设施养护项目负责人蔡振宇回应媒体称,事故中这台工程车不是特种作业车辆,属于配合该公司日常养护的附属用车,属于供应商分包单位,目前由这家供应商分包单位在使用。事件发生后,公司进行了仔细的排查,“我们每一辆出车,要求都是有工单系统的,当时没有查到这辆车的工单系统。这意味着它在高架上发生事件的时候,非作业时间,非作业地点。”目前,该上海城建城市运营集团已暂停这家供应商分包单位日常的生产作业计划。
蓝黄两车究竟谁先行?
律师:并道让直行还是“交替通行”有争议
就交通事故本身来说,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表示,刚开始应该是拐弯(并道)让直行,蓝车让黄车,后来黄车和蓝车两车相碰,都存在故意成分。黄蓝涉事司机可能面临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天水则认为,原视频中分为三个阶段。在双方交替行驶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赵天水解释,“交替通行”又称“拉链式”通行是指在两车道合并为一车道的路段、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自汇流点开始,两个车道机动车像拉链交错一样先后驶入合流车道,相互交替有序行进。
赵天水说,按照这一原则,一开始蓝车在前,也开了转向灯,前方即将没路了,黄车应该礼让。
第二个阶段黄色工程车强行变道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成立违法行为。其追逐、拦截的发生场所为公共领域,且侵犯的对象为他人贵重汽车,由于其只有一个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的想象竞合,根据法益侵害结果择一重处罚即可。
赵天水认为,第三个阶段蓝色车辆对工程车辆进行拦截上高架护栏的行为已经逾越了违法,构成犯罪。同上,由于其只有一个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对蓝牌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理由在于:“在正当防卫认定层面,工程车实施强行变道对蓝牌车辆进行逼停,固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当工程车驶离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赵天水强调,蓝牌车的所谓“防卫行为”已经危及公共安全,认定为防卫性质并不恰当。在紧急避险层面,蓝牌车面临此不法侵害,有很多选择,采取同样的不当措施实施反击,违反了紧急避险所要求的“不得已”原则。
法律界人士指出,交替通行原则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即一些特种车辆在法律上享有道路通行优先权。包括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在内的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时刻处于紧急状态,享有包括优先通行权在内的相应特权已是国际通例。
李恩泽说,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赵天水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赵天水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5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但赵天水分析,黄色工程车是否为特种车辆,存在争议。
赵天水解释,多数意见认为,特种车辆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根据其用途又叫专用车。或指经特制或专门改装,配有固定的装置设备,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机动车辆。按其用途可分为四类,分别是:1、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2、专用净水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3、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4、集装箱拖头。“大家注意,通常意义里的特种车不包含挖掘、推土、压路以及部分起重设备等,此类属于工程机械类车辆,而工程机械类车辆不属于特种车辆范畴。”
“斗气车”事件发生后,黄色特种车辆背后的城市运营设施养护项目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在高架上发生事件的时候,是非作业时间、非作业地点,我们也没有派单给他出车。它的权属属于供应商分包单位,不属于我们,上路的时候我们与分包单位还在合同期内。”
对此,赵天水强调,目前关于特种车辆的分包制度,应该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层面的明确规定,属于一种乱象,应该加强监管。
如果调查结果和涉事黄色工程车的上海城建城市运营集团设施养护项目负责人的回应一致,在高架上发生事件的时候,是非作业时间、非作业地点,李恩泽认为,“黄车亮灯行驶是违规的,当时应该和其他车一样,不享受特殊待遇。因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李恩泽强调,“具体还得参考公安、交通部门的调查,来认定结果和事实。”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法院有类似判例保险公司不赔
也有不少网友提问:在两司机斗气车行为基本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公开报道显示,此次上海高架桥斗气车事件,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两车相撞后的车辆损失,明显受损的高架桥水泥及铁质护栏,以及可能受损的路灯杆,整个车损和路损核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据紫牛新闻报道,因被一辆突然变道的汽车别了一下,驾驶员马某开起斗气车,一路想截停对方最终两车碰撞。2022年12月,江苏南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全部责任,对方无责任,事故造成马某所驾车辆损失125000元,邵某所驾车辆损失28000余元。保险公司理赔时,发出一纸《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马某开车追逐、拦截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保险除外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应当明知其拦停行为将不可避免地造成两车碰撞,但其主观上仍放任该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评:事涉公共安全,斗不得
根据多段现场视频,很多网友围绕事故原因、责任划分以及司机素质等角度展开激烈讨论,众说纷纭。5月26日,“人民网评”发表评论文章《审视“黄蓝两车斗气”事件,两车涉嫌危险驾驶,不能各打五十大板》,文中称,事涉生命安全,斗不得,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更不能因个人之间的一时气愤而危及公共安全。这样的道理再简单不过,而报道中这个开“公”车和豪车的驾驶员为何不懂,或者不愿懂?专家说,两名驾驶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极有可能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无论结果如何,此事都给广大驾驶员提了个醒,尤其给那些开“斗气车”的人敲响了警钟。
值得一提的是,多角度的“斗气”视频曝光后,网上有很多支持蓝车的声音,“爽”“解气”“做得好”“点赞”“就不能惯着它”,类似声音很普遍;针对黄色工程车不是在进行特种作业车辆的情况,有网友发表评论称,“业务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也有网友评论,“给谁都无法冷静,但如果黄车掉下去压到人,那都要坐牢,有理都没理了”“何必呢?差点车毁人亡!!”“‘路怒症’要不得,害人也害己”“事涉生命安全,斗不得”。
支持蓝车“撞回去”的网友过一把嘴瘾后,也不妨静下来思考,人们能理解蓝车何以愤怒,也是基于对不文明驾驶的感同身受。但蓝车的行为实在过于凶险,在视频中就能看到,若不是被路灯挡住,黄车真有可能掉下高架。如若掉下高架,恐怕就是车毁人亡的局面,此事件的严重程度会立马提升几个量级。
再进一步想,如果黄车掉下高架,是否可能殃及高架下的车辆与路人?当公共安全遭受威胁时,对路过的无辜者来说,可能就是飞来横祸、无妄之灾。
无论如何,违规驾驶不可取,更不能忘记冲动斗气的危险,法治才是正道。事实上,对蓝车来说,在遭遇黄车挤碰并使其撞上护栏时,就应当立即选择报警,通过法治渠道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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