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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论坛:16位专家共话“《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

2023-03-03      文/本刊记者 雷玄 图/孔祥兵   点击:

  记者从2月17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主办的第五期市场监管论坛中了解到,本期论坛主题为“《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与会16位专家积极建言献策,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工作提供智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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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推进统一大市场与市场监管制度建设,我国首家市场监管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于2022年6月成立,开展了一系列品牌活动,包括举办市场监管系列论坛——打造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术研讨平台,以《市场监管参考》锚定市场监管的最前沿,为市场监管领域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资政建议等,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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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市场监管研究院院长于海纯教授主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中国工商出版社智慧监管与社会共治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

  通过“《产品质量法》修订视野下的社会共治”这一主题的研讨,参会的领导与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论坛的力量,达成了多方面共识。本刊记者摘录16位参会专家的部分观点,希望这些建言献策能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尽微薄之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王敬波:聚力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与实践的融合

  《产品质量法》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其修订需要在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下进行。市场监管研究院秉持开放的态度,通过各种资源集聚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入及与实践的融合。本次研讨会是一次开放、多学科、多领域视角下的讨论,希望各位学界专家和业界代表贡献真知灼见,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法》领域社会共治的理论和实现路径,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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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社会共治是实现国家善治的必然要求

  由政府一元单向管理转型为多元交汇的社会共治模式,是实现国家善治的必然要求。对于《产品质量法》修订中如何实现社会共治,建议从五个方面完善:一是要在《产品质量法》中确定社会共治的理念,明晰多方共同治理的主线;二是强调监管和发展并举的思路,以保底线和拉高线并行的方式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三是进一步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四是赋权行业协会参与质量共治,鼓励其充分利用特有的行业资源和潜能,在治理当中发挥更大作用;五是更加注重优化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社会参与监督的渠道,发挥消费者、新闻媒体等社会主体的协同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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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修法应明确质量共治的基础性地位

  社会共治的关键作用是在产品质量治理中扮演推力,使产品质量治理的方式从传统的行政监管走向现代的智慧治理,社会共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抓手。《产品质量法》的修订首先需明确社会共治理念和原则在产品质量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其次是社会共治的落实需要抓手,建议修法中明确企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消费者等主体质量共治的法律地位。刘鹏从价值层面、组织层面、具体机制层面、技术层面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了涉及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内容体系,为《产品质量法》修订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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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李俊:以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功能定位为基础完善法律规则

  一是《产品质量法》修订需要确立产品质量共治理念。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风险社会产品质量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二是社会主体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功能定位问题,从充分提供产品质量信息、以自治规则规范经营者质量行为、提供专业质量技术支撑、发挥社会监督和纠纷解决作用促进法律实施等四个方面论述相关主体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功能。三是以这些功能定位为基础,明确提出完善、补充《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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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张严方:把质量强国和社会共治作为重点领域

  推动质量社会共治,就是把质量强国和社会共治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点领域,有力推动质量变革。关于质量强国和社会共治,以国家政策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脉络为出发点,阐述五个方面的观点:一是产品质量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关键要素;二是推动质量社会共治需要保障社会共治基础权利的实现,包括知情权、评论权和请求权;三是《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与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相协调;四是《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当以技术机构的建设为基础;五是在“三品一特”重点领域,法律和政策要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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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引导和发挥市场主体的有效作用

  促进产品质量社会共治,需要完善认证认可立法。成协中介绍了《产品质量法》和《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认证认可的规则和要求,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关修订意见。如何提升认证认可制度效能,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发挥市场主体的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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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薛克鹏: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共治体系

  《产品质量法》修订首先既需要确立社会共治原则,也需要将社会共治原则具体化,转化为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质量共治体系需要以消费者为核心进行构建,拥有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打破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帮助消费者做出判断,在消费者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完善认证制度、完善政府抽查监督制度,鼓励消费者全过程参与比较试验、体验式调查、综合评价、测评制度。鼓励除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之外的质量检测、评价、信息披露市场主体参与和竞争,鼓励质量责任保险、创新诉讼制度等,以真正推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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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杨立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产品质量法》的修订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社会共治作为产品质量治理中需要确立的基本理念,应当体现赋权于民、整体性、协同性、法治、透明、名实合一、平权等七个方面的原则。希望这些原则的正确指引下推进《产品质量法》修订,使产品质量领域社会共治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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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质量标准部副主任王旭华:让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轻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可知,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管实践中也面临一些痛点。比如,传统轻工业行业中小企业产品监管难度高、家用电器等轻工业产品质量可靠性降低、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追究效果差和社会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理念误解等。希望能够通过《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以社会共治的形式有效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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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王琰:技术供给是产品质量共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产品智能化、网联化,产品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对技术的需求度也逐步提升。王琰介绍了技术机构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并从实践路径上提出了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建议。他认为,《产品质量法》的修订中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技术机构的作用,特别是应当对国家级技术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能力建设、资源保障等予以明确,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撑产品质量治理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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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主任王苑亭:消协参与产品质量社会共治面临更大挑战

  消协在产品质量共治中的作用主要有两类,一是行使行政职能,二是充当公权力部门与社会机构的桥梁。近年来,随着社会期望的加大,消费维权任务的复杂化,以及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消协参与产品质量社会共治面临更大挑战。为充分发挥消协参与产品质量社会共治的作用,王苑亭建议,《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重大产品事故报告和公布制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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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社长杜吟:社会共治条款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时机成熟

  杜吟分析了媒体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他认为,从媒体实践角度看,社会共治条款纳入《产品质量法》的时机是成熟的,已具备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媒体在产品质量社会共治中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媒体记者对法律法规把握不准、参与社会共治的手段比较单一、社会联动性比较差等,并对《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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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出版社智慧监管与社会共治研究院负责人于成龙:四方推进 形成合力

  随着社会共治的多元力量投入越来越多,《产品质量法》修订时能对多元主体参与产品质量治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认可,对《产品质量法》修订时如何落实社会共治理念,应遵循理念化、体系化、协同化原则进行条文细化的建议。社会共治应该是从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这四个方面共同推进,让各个主体之间形成合力。企业自治不仅要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还要引导和推进企业质量合规管理;行业自律要注重推动标准制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政府监管是强化信用监管体制,加强政府监管的技术支撑;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作用,鼓励新形态的力量来参与到公众媒体素养、科技素养包括质量素养的培育当中,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选择障碍甚至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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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新的社会治理力量需要更精细化的制度设计

  在社会共治原则、架构和理念之下,分散式的社会力量在组织形态和行为方式上相对分散,但对市场却有很大的影响力,典型代表有职业索赔人、第三方测评组织。

  在商品和服务的供给日渐的充分和多样化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反而变得稀缺,消费者需要在他人的帮助下筛选产品。以第三方测评为分析对象,孔祥稳认为其可以发挥弥补市场信息的不准确和信息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等作用,并提供专业化和高质量的信息供给。但实践中存在评价不准确、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对这类新出现的参与产品质量共治的主体,需要秉承让它发挥活力的同时,通过更加精细化的制度设计去引导允许和鼓励测评组织积极探索通过公证等方式来提高评测的可信度,确保它在底线之上行动、不断探寻高线的监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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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一级巡视员郭欣:《产品质量法》的修订是为实现有效的质量治理

  社会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国家治理的一种表达形式,现行《产品质量法》实际上蕴含了这一理念,修法时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修订,要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需要作为修法的目标方向;应该适应中央加快建设质量强国战略部署的需要,深入领会《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精神,找准当前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使中央政策落地、责任落实;体现系统思想和创新思维,为完善质量治理体系、提升质量治理能力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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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副司长李贺军:有益观点将会服务于质量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一是虚和实的关系。“虚”是理论层面上的社会共治理念,“实”是把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发挥质量社会共治的实体性作用;二是理论和实务的关系。将学界理论和业界实务融通,升华和固化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三是软和硬的问题。在推进倡导式、鼓励式质量社会共治的同时,研究探索约束式、规制式的明确制度规则,纳入到法律条款当中;四是法律和政策的关系,质量社会共治有多种实现方式,需考虑哪些可以纳入法律条文中,哪些可以体现在制度文件中。会研究吸收各位专家的有益观点,转化为法律中具体的质量社会共治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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