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全面梳理排查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梳理本区域内注册且为在用状态的,当前定期检验已超期和2022年即将到期的各类特种设备,并分类建立“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应当同时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对照“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认真核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数量、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信息,发现存在遗漏、错误情形应及时完善台账和清单,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补正相关数据信息。
督促报检限期整改
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梳理排查的台账和清单,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1个月,通过发送手机短消息、微信信息或打电话等方式,督促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按期申报定期检验,对无法联系的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
省特检院每月定期清查一次各市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情况,并将应报检未按期报检的特种设备信息推送给当地市局,各市局通报所属县级局并负责督查,县级局核实后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
及时安排检验工作
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所承担检验工作实际情况,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科学制定检验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检验任务,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上传检验信息,保持检验数据实时动态更新。省特检院及其各分院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
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使用单位:对于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对于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检验检测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积极服务住宅电梯
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并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做好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且实际投用时间已超过首检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使用单位拟继续使用的,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或按照相关规定补齐)的特种设备,应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未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的工业管道,按照《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业管道整治专项方案》(冀市监函〔2021〕226号)有关要求执行。
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失联、查封等原因,实际已经停止使用且不再使用的超期未检特种设备,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通报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注销,并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
对于成套装置中的锅炉或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原因不能按期检验,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对应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延期检验备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和“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
由省外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检验前应先向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报送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修改相关特种设备数据信息。
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异地落实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告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排查治理台账和清单”中注明,并通过“移动式压力容器智慧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核查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