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监督手段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制度深入实施,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实施细则》共7章31条,分为总则、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第三方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此次修订围绕贯彻党中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要求,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与《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加强衔接,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为修订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实施细则》主要有三大亮点:
一是统筹力度更大。强化部际联席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联席会议职能作用,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审查机制,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制度落地落实;
二是审查标准更高。全面细化审查标准,重点关注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等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扎实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切实增强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三是监督考核更严。充分发挥督查抽查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打破“区域小市场、小循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