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中国,汽车和药品才享有企业主动公开召回缺陷产品且公示的“待遇”。近年来,随着化妆品管理条例的日益完善,化妆品召回及时阻止了不良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阻止了不良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不良效果。
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包括建立化妆品可溯源体系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要求。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并根据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及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值得关注的是,牙膏等产品被明确规定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5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物质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云南木源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本草秀复祛痘原液二号1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标示为广州莎莎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德生源育发健发养发液1批次养发/育发类产品,标示为汕头市金雅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采媚芦荟保湿霜(高度保湿)1批次保湿护肤类产品,标示为广州名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瑞儿婴儿松花玉米爽身粉等2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下面表格)。
上述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云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云南、北京、广西、天津、江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
前段时间,广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召回信息称,广州市瑛派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发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被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上述企业已对不合格产品实施了主动召回,但仍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无法完成召回。经企业排查并报告该局,决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实施全面召回(具体内容详见下面表格)。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通告中涉及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积极维权,配合当地经营主体做好相关产品的退、换货工作。
“新条例”只是开端
事实上,国家监管部门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支持化妆品建立可溯源体系,保障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召回机制,对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依法实施召回,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2019年3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正式通过,除了提出建立可追溯和召回制度的详细要求,还首次强调了化妆品生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职责划分,被业内认为是粉碎“洋马甲”的一大举措,解决境外公司作为委托方进行国产非特备案,使用境外条码导致产品溯源难、追责难的问题。
此外,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召回体系和工作机制,且将包括化妆品在内的全部消费品纳入召回范围。
而“新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1年,保质期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据。记录和凭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明确责任主体确定为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要求其发现缺陷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主动召回,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协助召回。未按照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或者停止进口、经营该生产经营者的所有产品,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意味着,建立可追溯体系和产品召回不再仅仅是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职责,而是以品牌方为责任主体,生产企业、经营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规的完善明确了从监管部门到企业、消费者的权责,规范了召回流程,让召回工作的监管、企业实施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新条例”对经营者的约束,大到经销商,小到某一家化妆品店,从根本上解决流通市场难追溯的问题。
在“新条例”正式文件公布后,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即将成为责任主体,也就意味着品牌需要“被迫”学习并将产品可追溯体系及召回制度落到实处。如果说,曾经中国化妆品的可追溯和召回制度更像是一句口号,那么如今包括新条例在内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企业自律的不断提高,无疑会让它从规则变成一种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