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星星 许媛
今年以来,为配合新冠疫情防控,扎实开展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湖南省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主动加压、依法履职,切实保障老百姓利益和舌尖上的安全,从重、从速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现发布如下:
1.冷水滩区某小学经营混有异物的“平菇炒蛋”食品案。接举报线索,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9日对当事人冷水滩区某小学食堂于5月8日向学生提供的中餐“平菇炒蛋”菜品中存在蚊虫等异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5月8日,因当事人食堂停供自来水,食堂员工未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违规使用消防栓中的水加工制作食品造成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2.零陵区某商行销售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0年5月27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零陵区某商行现场检查发现:“Red Ball红牛”153件, “BRITAINBULL红牛升级版”英国红牛维他命饮料17件,超过保质期的“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银鹭牌)特浓”286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399箱,超过保质期的“蒙牛乳酸饮料”44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两种违法行为。2020年7月9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人民币30500元的行政处罚。
3.祁阳县桂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2020年5月27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祁阳县某中学进行检查,发现桂某正在该校食堂三楼销售包子,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0年4月13日开始到该中学食堂三楼36-37号窗口销售包子,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共计销售包子244967个,销售金额142090.86元。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698.02元;2.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498.02元。
4.湖南某公司东安分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2019年10月23日,省级抽检湖南某公司东安分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10-19的明瑜牌鸡蛋,结果判定该批次鸡蛋“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不合格鸡蛋货值金额为16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2 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双牌县李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20年2月12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经营的食品原料:奶盖粉(奶固体饮料)、蜜雪冰城雪梨果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核实,李某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加工食品销售,两种产品货期金额共计38元。2020年3月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
6.道县某学校使用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2020年4月27日,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实,该校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鸭肉,感官性状异常(肉眼可见霉变),数量:34.6kg,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共进货100斤,已使用20几斤,进货价12元/斤,货值金额1200元。2020年7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江华瑶族自治县蒋某销售未经检验牛肉案。2020年1月21日,江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蒋谋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肉的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快检初测水分含量为48.57%。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活牛市场购进一条小黄牛,并在自家宰杀后上市销售,销售金额合计35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2020年5月2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8.江永县桃川镇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0年3月份,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江永县桃川镇某商店销售的“加多宝”凉茶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保质期为2年;“旺旺O泡”果奶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保质期为1年;“勇闯天涯”华润雪花啤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以上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9.宁远县某药房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2020年1月15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宁远县某药房销售标签存在问题的食品,经核实该药房销售的“若羌红枣”3包,售价30元/包;“宁夏枸杞王”3包,售价50元/包;“桑葚果干”1包,售价25元/包;“黑枸杞”1包,售价25元/包;“黑糖”1包,售价25元/包,上述预包装食品均未标明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也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9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新田县某商店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2020年3月11日接案件线索,3月12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新田县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洪润”牌柑橘罐头37瓶,“果胜”牌糖水罐头4瓶。其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