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星星 赵毕诚 刘再武 周轩
疫情期间,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和林业部门对餐饮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是否违法经营“野味”。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拒绝野味再一次成为社会的共识。
3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对涉及禁食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措施和加重处罚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等重要内容予以修改,确立了我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对于“吃货们”来说,今后再吃“野味”,将会受到更严厉地惩罚。
政策聚焦
【看点一】 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
疫情期间,仍有一些人猎杀滥食野生动物。滥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背后,暴露出来的则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仍存在的短板和隐患。
原《条例》重在保护野生动物,但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形成制度短板和漏洞,亟须在法律法规层面规范和完善。
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专门新增两项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看点二】 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罚款上限提高一倍
原《条例》对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措施规定得较为笼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
对此,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林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所需的4项执法措施,同时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新《条例》区分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对于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新《条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看点三】 野生动物养殖户转型转产,政府将给予补偿
全面禁止野生动物,让全社会更为深刻地认识到“野味”不能再吃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此前已经将“野味”养殖作为特色产业来发展的贫困养殖户们咋办?
对此,新《条例》充分考虑到了这些养殖户的利益,增加指导帮助养殖户转型转产相关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政策背景
此前几次修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均未入法
早在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但由于国家当时要全面发展经济,在该法“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立法目的的指引下,一些野生动物养殖业得以大发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
2003年,非典暴发。有学者提出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2004年8月该法修改时,虽然提高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但因为当时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倡议没有得到采纳。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框架下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其中规定,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再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一些法学、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动物保护人士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最终并未进入新版法律。为了协调各方立场,该法在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希望以此来严格限制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株洲行动
出台“1号文件”,取缔野味交易市场
株洲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有244种。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2月22日,为贯彻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市林业局研究部署疫情防控工作,经与市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办公室会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了2020年一季度《关于贯彻落实陆生野生动物“一封控四严禁”措施情况考核细则》,加强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这是我市首次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考核细则。按照要求,各县区将根据落实野生动物“一封控四严禁”措施情况,从防控组织工作、人工繁育场所封控措施、开展打击违反野生动物“四严禁”行动情况等3大项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2月25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下发2020年的“1号文件”——《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十条意见”中有“四条意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
该《意见》要求,林业部门要坚决执行“一封控四严禁”措施,全面封控隔离所有人工繁育场所的野生动物,严禁猎杀、运输、交易、展演野生动物;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网信、工信、公安、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卫健、商务、海关等部门持续深化“三打专项行动”,突出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检察机关要积极稳妥探索并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查办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方面的公益诉讼案件;各级执法司法机关要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全市形成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依法科学防治的良好法治氛围。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捕杀和交易的监管力度。截至4月1日,累计巡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1345家(次),巡查酒店、饭店、市场、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场所25714家(次),封控隔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222家,封控隔离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242.4332万只(条),关闭野生动物展演场馆4家,关停鸟类宠物店4家,收缴野生动物490只,黄麂、野猪肉11千克,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隐患9起,收容救护野生动物6只,查处野生动物案件16起。另外,3个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开展日常监测,未发现野生动物疫情。
有案在前
【案例1】96元卖竹鼠,被罚960元
1月27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某海鲜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正在加工经营竹鼠。
经查,该店老板雷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从一农户手中以120元每公斤的价格购进竹鼠1只,竹鼠重0.6公斤,再以160元每公斤的价格将竹鼠销售出去,价值96元。
执法人员最终没收该店违法所得96元,同时进行了960元的行政顶格罚款。
【案例2】狩猎野兔鼠,立案侦查
春节期间,醴陵市茶山镇村民杨某、王某、李某分别从网络和实体店购买铁夹子,并用钢丝绳组装成捕兽器,进入附近深山非法狩猎。
其中,杨某共猎获野兔1只、竹鼠1只、竹鸡2只,王某猎获野兔1只,李某猎获野兔2只,非法猎捕所得均拿回家食用。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3】非法捕捉“野蛙”,获刑8个月
3月27日,炎陵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直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
陈某某去年9月非法捕捉昭觉林蛙(俗称黄拐子)、黑斑蛙出售给水产店,共计280只。
案发后,执法人员在水产店查获并追回昭觉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检后全部放生。同时,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