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议”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日前,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全国首张《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
《清单》中归纳了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野生动物及食品违法、产品质量违法等五大类共18种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常见并应当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对全市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办案工作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清单》强调,要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违法行为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原则上均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和基准中的最高处罚阶次,其余与疫情防治无关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的裁量,按照原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扩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产品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从重处罚的范围,不得随意提升或者降低处罚阶次。目的是通过《清单》的指引,一方面要对影响疫情防控、损害群众根本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保护企业主动调配货源、合理设定价格等“保供稳价”的积极性,努力在打好疫情防控战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疫情期间和疫情过后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下附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议”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经营行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管理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5号),特制本清单。
一、法律适用要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办案工作,重点应当遵照本通知所确定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定性依据及处罚依据,依法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保障市场经济秩序。
清单内容详见附件。
二、调查取证要点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
(二)重要证据的获取
1.书证。办案中应当注意调取企业经营账目、进销凭证等书证,收集书证时,应当调取原件。调取书证原件应当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拍照、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以及来源、调取时间,并由书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2.物证。收集物证时,应当调取物证原物。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物品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调取原物有困难的,在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原物外形特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的方式调取,并且记录取证过程。
物证的调取应当制作笔录、清单,详细注明物品来源、品名、规格、数量、调取方式、调取时间,并由物证提供人或者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对于既是物证又是涉嫌违法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并按规范制作相关文书。
收集属于毒性、放射性、鲜活产品的物证,或者有冷冻、冷藏要求的其他物证,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采用相应的工具、设备和适当的保管方式。
3.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检查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收集情况;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材料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实施强制措施情况;检查发现的其他事实。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确认。被检查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确认、且无法找到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上详细注明,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现场录音、录像方式予以全程记录。
(三)证据的审查
1.证据审查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对单个证据、证据链(组)进行逐一审查和综合研判。
2.应当从单个证据与案件其所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以及关联程度;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其他影响证据关联性的情形三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3.应当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4.充分性的审查应当着重研判收集或者采信的证据是否符合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的基本证明标准,单一的言词性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具体事实的依据。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如其他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采取“零口供”方式定案。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自2020年1月26日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在我市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原则上均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从严、从重、从快的要求,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和基准中的最高处罚阶次,其余与疫情防治无关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的裁量,按原要求执行。
目前,涉及此次疫情防治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违法经营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发布广告的;
2.现场宰杀活禽销售禽肉、禽类产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3.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4.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生产食品、制售食品、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宰杀畜禽动物、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行为,造成疫病传播、扩散,或者可能直接引发疫病传播扩散风险的;
5.对新冠病毒防疫用品,蔬菜、粮食等民生必需品不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及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
6.生产经营涉及新冠病毒防疫用药品、医疗器械、测温等计量器具产品质量问题的;
7.发布出售、购买、转让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及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等虚假内容违法广告的;
8.其他涉及此次疫情防治及重点民生领域市场监管事项,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款所列的违法行为外,各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产品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从重处罚的范围、不得随意提升或者降低处罚阶次。
四、几点要求:
1.认真遵照清单执行。要按照清单的要求开展案件查处工作,严禁擅自扩大清单适用范围,严禁擅自减轻或者加重处罚幅度,做到依法依规查办案件。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并按照战时纪律要求,严肃追责。
2.严格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各单位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可以按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沈阳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联合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联合开展执法工作。对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或者抗拒阻挠执法工作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努力做好自身防护。各单位要加强执法行动的防护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执法人员的个人防护,最大限度的降低在执法中染病的风险,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4.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执法工作中,一方面要对影响疫情防控、损害群众基本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坚决打击,另一方面要在执法同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努力保护企业主动调配货源、合理设定价格等“保供稳价”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