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星星 郑际祥 唐国梁 钱巧云
11月21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从湖南永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了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雷霆”行动,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经统计,全市“雷霆”行动共查办案件1144件,涉案经营额457.07 万元,罚没款金额1838.92万元,没收物品货值71.38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29.03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件。为教育广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全市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雷霆”行动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公布:
一、江永县蒋某、刘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和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19年1月16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有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加工生产槟榔。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于1月30日联合县公安局对蒋某、刘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两台封口机、一台手动烫金机、一台喷码机、大量与“口味王和成天下”“湘潭铺子”“胖哥天生有范”等系列槟榔外观一致的内外包装袋、奖券卡、以及价值64.72万元的侵权商品。经查,蒋某、刘某没有取得生产许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从2017年1月开始从事槟榔生产加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蒋某、刘某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经营工具、罚款829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案
2019年4月4日,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湖南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销售的甲醇的包装容器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由“蓝山县某容器加工店”生产的普通容器盛装危险化学品甲醇,该加工店生产的容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祁阳县某机械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2019年6月24日,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祁阳县某机械厂经营场所内制作的高效辊压制砂机上和后厂房生产车间的地面上发现有六安某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8台,该产品本身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现场也不能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该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经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虚假认证证书,该涉案产品未经过强制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产品的行为。祁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0元。
四、张某侵犯“LESSO 联塑”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月10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张某经营的排水管配件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加工生产标示“LESSO 联塑®”字样的PVC-U排水管件。张某共生产标示“LESSO 联塑®”字样的PVC-U排水管件6吨,成本价为6500元/吨,销售价格为8000元/吨,销售5.67吨,库存75mm直角弯头33箱(0.33吨),上述涉案产品经营额共计48000元。张某未经“LESSO 联塑”商标注册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生产销售标注“LESSO 联塑”注册商标的PVC-U排水管件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张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5mm直角弯头33箱(0.33吨);2.没收、销毁用于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模具2个;3.罚款70000元。
五、新田县某玻璃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冒用他人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案
2019年1月25日,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新田县某玻璃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出厂、销售的建筑安全玻璃上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和强制性认证的生产企业编号:E003629。当事人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建筑安全玻璃上张贴的3C认证标志,是冒用了宁远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认证标志。当事人共销售了1500平方米的建筑安全玻璃,销售金额45000元,未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冒用他人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建筑普通钢化玻璃的行为处以罚款70000元;2.对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3C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六、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8月28日,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分别投资金额60%(占股49% )和40%(占股51%),在东安县投资合作共同经营“阿迪达斯/耐克专卖店”。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宝胜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署《加盟经销合同》取得“adidas\nike”品牌在东安县的经销权。2019年6月16日、30日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李某利用微信联系“许声木”的微信号,分两批购进5000元和13728元的“nike”“adidas”品牌服装,通过物流直接发往东安县“阿迪达斯/耐克专卖店”,由该专卖店进行销售。
2019年7月23日,消费者投诉“阿迪达斯/耐克专卖店”销售假冒产品,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nike”商标的服装系假冒产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adidas”商标服装为假冒产品。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nike”“adidas”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3.对当事人东安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49000元;4.对当事人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罚款51000元。
七、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
2019年4月29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婴之悦®五小逗™草本保健浴九个系列产品,当事人销售到双牌县的上述系列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天然:浓缩植物精华提取去除有危害的合成化学物质。安全:遵循医技与制药原则!产品100%提取自纯正草本,经皮肤科专家功效验证、测试证明,原料本色,天然本味,无刺激、无色素、无香精。”等内容。事实上,上述产品成分中均含有“醋酸氯已定”,“醋酸氯已定”是一种化学医用原料,与产品的外包装宣传的“产品100%提取自纯正草本”“原料本色,天然本味”内容不一致。当事人对上述产品作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道县某饰品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性虚假违法广告案
2019年7月19日,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的举报线索,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道县某饰品有限公司网络交易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上宣称,其经销的“2018年日韩新款儿童发饰女宝宝橡皮筋可爱卡通独角兽蝴蝶结炫彩假发”产品为专利产品。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标明,仅该产品的部分点缀品“装饰品(独角兽)”是专利产品,该产品的整体并不具有专利。当事人也不是点缀品“装饰品(独角兽)”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人为刘畅,专利代理机构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独角兽”专利权人并未依法授权给当事人加工、使用或对外宣传,当事人在公司网页上宣传其产品为专利产品,且未标明专利证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以偏概全,以部分代替整体,提供不出合法性、真实有效和科学依据,欺骗和误导消费,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永州某洗涤有限公司提供不合格的床单和被套用于经营性服务案
2019年4月15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永州某洗涤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给永州市某人民医院使用的冬季棉被、被套和床单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湖南省纤维检验局检验,被套和床单的PH值和色污渍不符合GB18401-2010(B类)、GB/T28459-2012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性活动中提供的不合格被套和床单数量均为1100床,被套和床单的洗涤租赁服务价格分别为5元/床和3.5元/床,经营额为9350元。当事人提供不合格被套和床单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350元的行政处罚。
十、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销售非碘盐案
2019年5月22日,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和凤凰园分店涉嫌违规销售进口非碘食盐案”的案件移送函,核查后发现,当事人永州市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澳大利亚冰晶盐(食用盐 未加碘)”和“澳大利亚雪晶盐(食用盐 未加碘)”各280包进行销售,共销售冰晶盐20包、雪晶盐47包,购进价格为8.96元/包,销售价格为12.8元/包,货值7168元,获利257.28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 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当事人不是上述未加碘食用盐产品的供应网点,其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属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碘食盐493包,没收违法所得257.28元,处罚款358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