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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执法典型案例

2019-10-09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文/黄星星 黄彪   

  10月8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从湖南常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19年来,在常德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奉献市场监管一份力量。  

  案例1、常德伊丽莎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伊丽莎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手术室存放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国药准字H42020019、生产厂家为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51704242、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有效期至2019年3月)2支、“红霉素软膏”(国药准字H42021726、生产厂家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160714、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18年6月)2支,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另在当事人配药室发现存放有“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注册证号为鲁青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640065号、产品标准号为YZB/鲁青0042-2013、生产日期为170102、有效期为两年)31包已超过有效期。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红霉素软膏”2支和过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医用输液贴”31包,罚款200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龚海平在经营中实施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诉,澧县海平酒业商行(经营者为龚海平)销售的“艾随”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其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红牛Red Bull及图”商标相似相近的“红牛”商标。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艾随”红牛维生素能量风味饮料的包装罐的金色主色调、红色双牛图案等主要装潢与“Red Bull红牛”的包装罐装潢相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0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门泥沙河加油站销售的0#车用柴油(VI)依法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酸度(以KOH计)检测结果为10.29mg/100ml,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酸度(以KOH计)≤7mg/100ml的标准要求,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合计销售金额为94301.09元,从中获利18294.6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94.69元,罚款71705.3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陈益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2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陈益明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和52度新品“五粮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3度“飞天”茅台酒6瓶,销售价格为每瓶1880元;“五粮液”酒10瓶,销售价为每瓶980元,上述酒类共计货值金额2108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酒类时未查验相关手续,不能证明系依法取得,并且没有提供供货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茅台酒6瓶、五粮液酒10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CCTV”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湖南立筑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武陵区某装饰城,利用喷绘广告使用“CCTV7展播态度”等中国中央电视台的简称,宣传促销其经营的商品。经查,2019年3月,当事人为促销其生产的“湘雲”牌板材,根据合同约定,将含有“HKXY”香港湘雲湘雲家居中国民族品牌CCTV7展播态度”等宣传内容的电子稿件发送给常德市场加盟商赵某军,要求其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随后赵某军将上述电子稿件制作成宣传海报,在经营场所的控制区域内进行宣传促销。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国中央电视台授权使用“CCTV”标识的证明文件。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央电视台简称(CCTV)。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孙逢军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8日,根据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举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澧县王记周黑鸭经营店(经营者为孙逢军)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店招牌、食品展示柜、商品价目表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武汉周黑鸭”等标识。该门店所使用的标识除去“武汉”二字外,其余部分与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周黑鸭”注册商标内容、字形字体完全相同,同时,“周黑鸭”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为武汉,所加“武汉”二字不能提示让消费者与知名商品“周黑鸭” 区分开来,足以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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