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相关部委下发通知,将自9月1日起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派出工作组对各地“百日行动”整治成效进行抽查。
为深入贯彻落实《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漠视侵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建立“保健”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指出,工作组将从“百日行动”各成员单位负责督导的省份中选择1个至2个开展省级“回头看”工作,对各地落实“百日行动”部署的“六个整治重点”“十项违法行为”及“十一项任务分工”情况进行全面检视,通过案件督查、实地走访、收集意见等方式,了解各地“保健”市场监管工作总体情况、“保健”市场现状、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及目前存在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好本地区“回头看”工作。
百日行动“回头看”工作重点
百日行动重点工作回顾
六个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行业及领域是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六个方面。
(1)食品(保健食品)
(2)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
(3)日用消费品
(4)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
(5)玉石器等穿戴用品
(6)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十项违法行为
(1)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3)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
(4)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5)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价格违法行为
(7)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
(8)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
(9)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
(10)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十一项任务分工
01、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02、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03、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的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组织虚假的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电信主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04、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要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05、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06、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07、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08、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
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09、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
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10、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11、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各地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规范。(市场监管、电信主管、网信部门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