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安全与召回知识系列问答(十)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通过哪些措施实施汽车产品的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是针对产品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标识缺陷的可能性所进行的深入实际收集原始材料、寻求真实答案的科学活动。
缺陷调查的概念是针对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而言的。也就是说,缺陷调查的实施主体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实施汽车产品的缺陷调查,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相关信息;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般通过哪些渠道发现缺陷汽车产品的线索?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通过如下渠道发现缺陷汽车产品的线索:
――消费者投诉;
——网络舆情监测信息;
――国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车辆事故调查;
――产品伤害信息调查;
――生产者的备案信息;
——其他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会采取哪些措施?
如果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立即通过正式文书通知生产者,要求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会直接开展缺陷调查:
――生产者未按照通知开展调查分析,包括没有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开展调查分析或者提交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等不符合通知要求;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如这种缺陷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大、风险发生几率高或者社会风险很高。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时的权力和义务都有哪些?
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是一项复杂的、细致的、技术强的专业工作。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更需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来调查获取原始信息和初始凭据。为确保缺陷调查的顺利实施,《条例》赋予了必要法律支撑: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为了确保缺陷调查的顺利进行,必需赋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进入这些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的权力。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相关信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有时还可能向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相关人员、有关投诉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其他与缺陷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生产、使用、维修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为了确保生产企业、修理企业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使用企业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条例》也明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缺陷调查所需的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和用途。
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缺陷调查后,会将缺陷调查的结果告知生产者,并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如果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将先通知生产者,并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
如果生产者对缺陷调查结果存在异议,或不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对缺陷范围、危险程度等存在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和提交了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证明材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生产者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实验机构对相关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根据检测和鉴定结果仍然确认存在缺陷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汽车产品生产者实施召回。
组织专家认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技术认定建议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其专家委员会应形成《缺陷汽车产品认定建议》,主要内容包括:
――缺陷汽车产品调查、认定过程的说明;
――缺陷汽车产品存在不符合与安全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者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或标识缺陷的情况;
――缺陷产品造成危害的形势和危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意见记录;
――认定或鉴定日期;
――专家签字。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有什么要求?
汽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出详细可行的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必须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缺陷,如果由于零配件供应的原因,召回不能马上实施,生产者必须在召回计划中明确说明供应时间安排以及通知车主应急处置方法。生产者制定的召回计划必须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备案,且备案后,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并作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在生产者备案召回计划后,必须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如果在召回实施过程中,发现召回计划中有需要改动的内容时,或者无法按照预定的召回时间完成预定的召回率时,允许修改。但应将修改后的召回计划重新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如何组织评估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
对召回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过程监督的重要环节。其组织工作的要求是:
(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重点评估两个方面:“召回完成比例”和“消除缺陷措施的有效性”。
――“召回完成比例”是用已经召回的车辆数量除以总召回数量所得到的百分比;
――“消除缺陷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要看维修措施是否能够彻底修复故障,消除安全隐患,不能仅仅是暂时解决问题或掩盖问题,更不能因为召回维修给车辆带来其他问题甚至贬值。
(2)建立评估组织。
组织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不是生产者的股东或雇员;不是与生产者有共同利益或者竞争关系企业的雇员;与生产者无合同关系等。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包括受委托负责或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的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有关人员;
(2)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
(3)参与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
(4)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检测和鉴定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
(5)其他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