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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与义务

2018-11-09 10:57:35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汽车安全与召回知识系列问答(七)

  汽车产品的销售者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销售者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与销售相关信息记录;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同时向生产者通报。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汽车产品开展缺陷调查时,销售者应配合缺陷调查工作,允许相关工作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如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汽车产品进行相关检测、诊断或实验时,销售者应提供汽车产品、零部件、检测设备和工具、相关技术资料等条件。

  ——销售者在接到生产者召回计划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的销售、使用。

  ――协助生产者做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

  经营者违反《条例》的哪些行为将会面临处罚?

  经营者违反《条例》的以下行为会面临处罚:

  (1)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妨害公务罪。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经营者应建立并保存哪些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

  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现状与需求,经营者应当借助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起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信息电子化与档案纸质化相结合,不断适应数据信息变化的需求、动态的需求、可追溯的需求。

  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根据需要,可根据销售商、租赁商、维修商等责任主体的不同,分别涉及以下信息内容:

  ――车辆识别信息;

  ――车辆缺陷信息;

  ――车辆状态信息;

  ――车辆处置信息;

  ――车辆部件信息;

  ――车辆维修信息;

  ――车辆租赁信息;

  ――车辆销售信息;

  ――车辆案例信息;

  ――消费者(车主)信息;

  ――销售商信息;

  ――租赁商信息;

  ――维修商信息;

  ――其它综合信息。

  《条例》规定,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经营者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信息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向生产者通报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

  ――梳理缺陷汽车产品销售记录、库存档案,以便报备和查验。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涉及犯罪的,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对犯罪者人身的处罚和对犯罪者财产的处罚。刑罚的主要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如:

  ――妨害公务罪。生产者、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属单位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产者对其缺陷汽车产品实施了召回,可否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本条例所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只是明确了生产者应依法处置缺陷汽车产品。但不能因为生产者履行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义务和承担了相关责任,就免除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责任。

  当消费者或他人在使用缺陷汽车产品过程中,如果对其人身或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受害者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本条例不能免除生产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刑事责任规定的,也不能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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