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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宣判:被判赔1元

2018-07-17    新京报        点击:

  因在购物交易中进行虚假刷单,某电商平台买家李某被认为违反平台规则,构成违约。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某电商平台诉“刷手”李某一案作出判决,支持了电商平台索赔1元的请求。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刷手”案。

  所谓“刷单”,是指买家、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

  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不服气的李某到法院起诉淘宝,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据此,淘宝以违约为由提出反诉。在被淘宝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对淘宝的起诉。

  今年5月,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交易订单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笔订单中支付款项后又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遂支持了淘宝的诉求,判李某赔偿淘宝损失1元。李某接受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了解到,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法规定,除了经营者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将受到严厉查处,“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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