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报道见A11版)
此外,对于是否应该支付、如何支付全额罚息,征求意见稿还给出了第二种方案,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意味着,“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条款可能被叫停。
信用卡全额计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时,应该按照账单全额,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利息。如账单为两万元,即便到期后仅差1分钱未还,也应按照两万元为基准计算利息。可以说,信用卡全额计息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其公平合理性多有诟病,但很多银行依然我行我素地执行全额计息条款。
如2016年3月,央视主持人李晓东用某银行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后得知,银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总额计算,而非以未偿还部分金额计算,李晓东要求银行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经过一审和二审,直到2018年1月份,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全额计息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被告返还多扣划的钱款253.75元。
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交易习惯角度出发,全额计息条款都对持卡人明显不公。利息或者罚息,通常建立在本金基础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罚息,如果本金已经部分归还,则欠款人只需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即可。在正规的金融借贷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也是如此约定,很少约定全额计息。
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无非只是要求债务人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不可能要求债务人就已归还部分支付利息,哪怕债务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也不会让其承担全额罚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显然没有特权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额计息。
其次,信用卡全额计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办理过信用卡的人大概都有经历,推销者只会口若悬河地宣讲免息期、额度等优势,对风险闭口不提。并“指导”办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照葫芦画瓢”地填写相关信息完事,导致很多人对违约责任根本不清楚,更不知道全额计息条款。特别是,一些银行还会“善意”提醒持卡人只需归还10%左右的最低还款额,对全额计息条款却只字不提,极易让持卡人掉入精心设置的陷阱,这与备受质疑的“套路贷”有些类似,显然应受到清理。
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讲究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对全额计息条款予以否定和纠偏,显然非常必要。当然,在失信成本较低的背景下,信用卡违约现象较多,一些小额违约处理起来费时费力甚至成“赔本买卖”,但这完全可使用其他制裁手段,如将逾期者列入黑名单,意见稿也明确发卡行可主张年利率不超过36%的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等。
也就是说,只要规则明晰,标准合理,不搞小动作,银行的诉求都能得到支持。这样才能以司法干预避免银行店大欺客,让持卡人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