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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5月起严查直销企业非法传销行为

2018-04-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击: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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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是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二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三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四是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监竞争(2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按照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公安工商机关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整治部署会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以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为目标,对打着直销旗号以各种形式进行传销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查处行动,通过纠正、查处直销企业和挂靠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的传销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守法规范经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直销市场秩序。

二、专项行动内容和安排

(一)检查内容。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重点调查掌握直销企业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直销企业与本企业以外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等主体签订只能销售该企业产品的合同,或者通过合作、包销等形式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2.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并非以销售产品为目的,而是以各种资本项目运作、投资返利分红、股票或者期权等为载体,以资金盘的形式运营。

  3.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均是以该企业的名义、以直销经营许可证为幌子、以开展“直销经营”为借口,许以高额回报,引诱、哄骗相关人员参与。

  4. 直销企业或者其挂靠的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的工作安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和线索收集排查阶段(5月-6月)。

  印发专项行动通知,传达任务,进行动员部署。通过举报和投诉、信访接待、官方网站公众留言、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各类媒体的新闻报道、“双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总局转办或者交办的函件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并进一步认真梳理筛查,排查出具备立案条件的有价值线索。

2.立案集中上报阶段(7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汇集后由县(区)级、地市级逐级上报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7月底之前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案件管辖权如有争议,应依照《行政处罚法》《直销管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3.依法调查处理阶段(8月-10月)。

  依照办案程序和证据要求进行案件查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指导。对于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涉嫌传销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严厉查处直销企业及挂靠公司、销售团队、经销商;对于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将根据情况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督查(督查另行通知)。

4.督促企业整改阶段(11月)。

  对于在专项行动中依法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直销企业,应当检查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对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必立案查处的直销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行政指导,通过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其依法依规整改。

5.总结通报阶段(12月)。

  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提炼经验做法,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含经验做法、行动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违法典型案例(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电子版文件)统一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执法局。专项行动汇总情况将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内通报。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做好专项行动。

  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认真履行直销监管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了一批涉及直销企业的违法案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直销监管中要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继续把“执法办案”作为直销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查办具体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引导直销企业敬畏法律法规、尊重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精力和骨干人员查办违法案件,以办案来强化直销监管工作,更好地树立行政执法权威,更好地促进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有“全国一盘棋、全系统一条线”的意识,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的行动要积极落实,对于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的案件要认真执行(专项行动中将以指定管辖的形式安排一些省份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领导关注的违法案件),对于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上报或者通告的案件查办情况要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要充分发挥部分省、区、市的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在直销监管中建立的区域性的协作机制的作用,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一致行动、联合执法,形成信息共享、高效统一的执法合力。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化解机制,防止大规模群体事件发生。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涉及人员众多、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立案查处前要制定预案,进行案件预警和风险评估,防止出现导致社情不稳定的情况;在发现群体性事件隐患或苗头时,应及早处置,防止扩大升级;在具体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候,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化解,妥善处置事件,化解风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专项行动成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载体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工作措施和阶段性成果,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提示和违法典型案例,深化专项行动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

(五)做好廉洁自律和保密工作。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参与专项行动的人员,认真遵守有关廉政和保密的制度规定,不对外泄露案件相关的涉密信息,不与当事人进行任何非工作性质的接触,廉洁自律,规范执法,严守纪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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