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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试点终出炉 每月千元限额如何撬动第三支柱?

2018-04-13    第一财经        点击:

  千呼万唤始出来。市场等待了超过十年的个人税延型养老险试点终于出炉。

  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将迎来重大利好。

  根据《通知》,5月1日开始,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开始实施为期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待领取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等了那么久,方案总算出来了。这个试点方案总体而言和之前提交的方案并无重大不同,也符合业内的预期。”一名参与方案准备的保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表示。

  6%和1000元

  根据《通知》,此次商业养老险的税延模式和本报之前报道的一致,即允许从税前收入中扣除规定的养老金缴费额,取得投资收益时免税,但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EET模式,该模式也是当前全球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主流模式。

  具体来说,在税前扣除方面,《通知》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在缴费期间,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在领取期间,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本报按照方案进行简单粗略的测算,假设30岁的陈先生,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7000元,如其每月购买上限1000元税延型养老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5%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将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250元,一年即为3000元。30年后其达到退休年龄,假设其工资维持稳定水平则税延总额度为9万元。当退休之后,陈先生可从该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假设缴费期间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为4%,那每年1.2万元的保费30年后将累积约67万元,按照试点方案关于领取阶段的缴税规定,假设陈先生选择15年按年领取,如其仍按照4%的投资收益率,则共需缴税6.75万元左右,实际省税约2.25万元,如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试点方案,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其实际税率为7.5%,所以如果在缴费期间的个税税率低于7.5%将无法享受到税延的节税功能。换言之,根据目前的个税方案,月收入超过5000元以上的消费群体可以享受到此次的政策红利。

  撬动效应几何?

  事实上,对于逐渐进入老龄化的中国,市场已经等待了这个政策太久。这十年间,不管是天津方案和上海方案的酝酿,还是政府各级部门屡次表态即将推出,背后都是市场对税延养老险的期待。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占总人口的16.7%,老年抚养比已达到2.8:1,而到2050年,这个比例有可能达到1.3:1。

  为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我国经历了从国家养老保障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障的过渡,并逐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太平洋保险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从1997年的70.79%下降到了2014年的 45%,已处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划定的养老金替代率警戒线之内。

  而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发展来看,2016年全国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仅占企业法人单位数量的0.35%;参加职工人数为2325万人,占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13%;参保企业和职工数量同比增幅在2016年分别下滑至1.1%和0.4%,覆盖率明显不足。

  对于第三支柱,由于国外成熟市场大多会对个人商业养老险采取税优或税延的政策,因此其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的支撑作用都较大。以美国为例,平安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缴文超表示,截至2016年,作为其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IRA)为基础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7.9万亿美元,占全美养老金总资产的31%。

  因此,市场对此次的税延养老险方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撬动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发展从而填补我国养老保障缺口都拭目以待。

  根据国泰君安预测,2017年上述三个试点地区的寿险保费收入合计为1888亿元,占全国寿险保费收入的8.8%。目前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人口为3000万,个体工商户为5400万,根据三个试点地区的就业人口数占全国就业人口数的比例(4.17%)以及GDP占比(9.67%)可算出符合购买资格的人口数,试点方案规定的税延上限为每人每月1000元,假设试点对象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有购买该税延型养老险的意愿,则可以测算出该项试点可以带来三地寿险保费的增长约259亿元,相比2017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提升1.21个百分点。若后续该政策在全国范围铺开,可以测算出对全国的寿险新增保费约3360亿元,相比2017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可以提升15.66个百分点。参考健康险发展历程,若后续养老需求激发,有望带来可观的保费收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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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宝证券分析师则表示,养老型产品具有长久期特征,随着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对于股债等基础市场的长期稳定运行具有积极作用,初期考虑到地区的限制以及投资者接受度的限制,规模有限,随着未来长期放开后,养老资金将成为市场上稳定的积极力量。

  平安养老险相关负责人称,个人税延养老险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建设的标志性事件,在国家层面而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老百姓层面而言,进一步提升国民养老意识,为老百姓带来更多的实惠;行业层面而言,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根据目前税收情况,其推测:市场潜在最大购买力为每年千亿以上,真正的释放量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推广范围、市场的接受度和市场的成熟度等。

  事实上,尽管6%和1000元的税延基数限额超越了此前广为流传的上海方案,也被认为此次优惠幅度优于之前的税优健康险,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方案试点和推广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毕竟无论是之前的税优健康险还是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税优政策,从试点或实行情况来看,都被市场诟病推动作用并不突出。

  “其实从全国范围来看,缴纳个税的人群覆盖范围并不大,如果之后个税起征点提高,那么这个优惠政策的适宜人群会更少。而从国外情况来看,很多国家会采用混合优惠的模式,即一部分免税,一部分减税,优惠幅度高于目前我国的方案。“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但他同时表示,政策目前还在初期,相信在试点和之后推广的过程中,我国会根据市场情况、个税政策发展等来逐渐调整方案的优惠幅度。

  除此之外,业内人士认为,在个税递延型养老险的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在操作层面上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如何提高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如何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都是即将面临的挑战。

  保险公司积极准备

  无论怎样,在保险公司眼中,个税递延型养老险试点方案的发布,是一个巨大的机会,而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早已在税延型养老险“十年磨剑”的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准备工作。因此,业内普遍预计,此次试点从政策落地到正式推出产品并不会相隔太久。

  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去年就曾表示,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包括监管规制的初步框架、初步的产品示范条款,信息技术保障方面则已经责成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下称“中保信”)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

  “我们公司领导非常重视这个政策,政策一发布,就把相关负责团队召集起来听取汇报,并叮嘱之后的准备工作,后续会在团险和个险一起发力。”一名大型保险集团寿险分管该业务的高管表示。

  上述平安养老险负责人对本报表示,目前,平安养老险正在积极准备,力争第一时间提供客户投保出单服务;报审产品以示范产品类型为准,拟以最全产品类型覆盖客户需求。目前,需等银保监会下发业务管理办法和示范产品后,公司报审产品通过后正式销售出单。平安养老险作为平安集团旗下经营团体客户主要子公司之一,将通过企业和团体渠道进行产品销售与服务,并依托集团优势积极准备个人销售平台的准备。

  而太保寿险副总经理兼健康养老事业中心总经理郁华此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我们在准备工作方面也投入了很多资源。在产品方面,目前已经分别准备了多种形态的试点产品条款,将根据最后方案来调整确定产品类型。内部销售系统也已准备就绪,而对于负责整个试点工作营运系统的中保信,我们这边的数据接口也已准备妥当。一旦政策落地,预计第一时间就可以正式发布产品。”

  根据此次《通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具体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商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后发布。

  根据上述保险公司高管预测,之后的产品可能将类似于目前市场上的年金产品,并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示范条款以供选择。

  另外,《通知》表示,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根据上述保险公司高管分析,此次《通知》和之前方案一致,均表达了试点期间的产品是指由保险公司开发,但在试点结束后,未来可能将公募基金等产品也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体系中,到时,保险公司将面临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挑战。

  丁文韬在研究报告中表示,美国IRA、401K计划等不仅可以在保险公司开设账户 ,同时允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证券等成为管理机构 。截至2016年末,美国个人退休账户持有的资产7.85万亿美元,其中近47%资产由共同基金管理,40%由证券公司管理 ,银行与寿险公司持有份额分别为7%、5%。

  据了解,3月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并实施《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业内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发挥公募基金专业理财在居民养老中的作用,而首批养老目标基金也于4月11日正式开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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