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卖假货,一家公司被电商拼多多平台扣划货款8万余元。该公司将拼多多告上法庭,提出返还货款等请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日前驳回了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为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据,尊重商家意思自治。
2017年2月,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其在拼多多平台实名注册网店后,一直合法销售货物。2016年12月27日,拼多多以涉嫌出售假货应当处以售假金额十倍违约金为由,冻结了网店的货款账户,并从网店货款账户内扣划资金83771元。
该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出售假货的行为,拼多多此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拼多多返还账户内资金8377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向法庭辩称,冻结原告账户资金是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作为平台所有方对入驻商家具有管理权,只要入驻商家不出现售假、刷单套券等违反约定的行为,平台不会冻结或扣划其账户。
法庭认为,原告在被告平台上以电子签章形式签订的若干版本的《平台合作协议》均有效,均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此外,法庭确认贸易公司存在售假行为,拼多多“打假”合法有据。因此,法庭驳回了原告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邓鑫表示,第三方电商平台方负有维系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也应当拥有制定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遵循商业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底线内不干涉电商平台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