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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公司”)“总经理”林秋仙向所在公司“虚拟借款”430万元,现金转入公司账户后旋即全部转走,再指示浙商公司会计出具收款单、对账单及“借据”。
甘肃浙商科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浙商公司”)“总经理”林秋仙向所在公司“虚拟借款”430万元,现金转入公司账户后旋即全部转走,再指示浙商公司会计出具收款单、对账单及“借据”。通过虚假诉讼和执行,致浙商公司持有的银海物流63.5%股份被冻结。不可思议的是,该案苍南县公安局以“诈骗案”立案,事过两年后,检察院却以“职务侵占”起诉。法律人士认为,林秋仙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
公司被家族控制,冒出巨额欠款
浙商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法定代表人为林时进。2008年11月,注册资本增加至500万元。该公司股东为林时进、林友守、林敬寿、黄金笑、龚昌恕、黄贤财、黄锦岳、陈庆抄、林敬灶等9人。
2008年,该公司股东筹集资金3102万元,投资天峻银海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下称“银海物流”),主营木里煤矿火车物流和煤炭贸易业务,浙商公司持有银海物流63.5%股权。
2012年10月23日,银海物流和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时进因涉嫌串通投标、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被青海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6月16日,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判处林时进犯有串通投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从2012年林时进被抓以后,银海物流和浙商公司实际控制在林时进姐姐林秋仙和其哥哥林时彬手中,林时进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任命林秋仙为浙商公司总经理,公章和财务,法人名章等都在林秋仙和哥哥手中。”股东林友守告诉记者。
2014年7月,焦虑不安的浙商公司股东们,迎来了三份来自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文书。蹊跷的是,这些数额巨大的借贷都发生在林秋仙控制浙商公司期间,而出借方还包括林秋仙本人。
一份出借方为林秋仙的判决书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林秋仙与浙商公司自愿口头约定借款及计息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口头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判决浙商公司十五日内偿还林秋仙本息共530余万元,并负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一份出借方为林秋仙哥哥林时彬的判决认定:林时彬与浙商公司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判决浙商公司支付林时彬借款及利息损失490余万元,并负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一份出借方是浙商公司股东龚昌恕的判决书认定:龚昌恕与浙商公司自愿口头约定借款及计息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口头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判决浙商公司十五日内偿还龚昌恕本息共约540万元,并负担案件审理的全部费用。
“2014年7月,兰州中院的执行法官到天峻县工商局查封冻结浙商公司持有银海物流的63.5%股权,股东们才发现在林秋仙掌控浙商公司期间,出现三笔数额巨大的借款。自导自演,自己借给自己,然后申请法院判决执行,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利益。”浙商公司股东林敬灶称。
2014年10月15日,浙商公司的股东黄贤财以林秋仙涉嫌诈骗向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报案,2015年2月10日,苍南县公安局对黄贤财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015年4月,浙商公司股东们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将法定代表人由林时进变更为陈庆抄。
“虚拟借款”发起虚假诉讼
林秋仙到案后向警方供述,“林时进之前向我总共借了430万,我在接手浙商公司之后,因为林时进出事后,我感觉自己的这430万元可能会拿不回来,所以我就想到将林时进欠我的这笔430万转成浙商公司欠我430万,以通过做账的形式形成浙商公司欠我430万元的事实。”
警方调查显示:林秋仙在2013年1月5日至3月12日期间,通过亲友从苍南等地以兰州农行卡尾号为9164银行卡、浙江工行尾号为9290银行卡和现金滚存的方式,分6次将430万元资金存入浙商公司农业银行龙山支行账户。
这些资金进入浙商公司账户后,马上又被林秋仙划走。警方调查的银行记录表明,这些资金又通过网银转账或者打入林秋仙亲属银行卡等方式回到林秋仙手银行账户中。
2013年元月5日到3月12日,共计6笔款。浙商公司向林秋仙出具430万的“借据”。“借据”加盖浙商公司财务专用章,并约定月息2%。
浙商公司会计赵文斌向警方承认,他按照林秋仙的意图,对林秋仙、林时彬、龚昌恕三人的借款出具了对账单以及收款单和“借据”,公章是他从林秋仙那里拿过来盖上的。
为了把虚假借款事实通过判决形式固定下来。2013年6月林秋仙、林时彬、龚昌恕同时在兰州中院对浙商公司发起诉讼。林秋仙控制的浙商公司同意支付林秋仙本息530万元、林时彬490万元、龚昌恕540万元。
龚昌恕向警方承认,浙商公司并不欠他的钱,这部分款项是投资款。这场官司是林时彬让他打的,他本人两次都没有出庭。
就这样,浙商公司毫无疑问地输掉了兰州中院的官司,该案迅速进入执行程序,需执行款项高达1500多万元。
2014年4月,林秋仙向兰州中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兰州中院下达执行裁定,冻结浙商公司在银海公司持有的63.5%法人股份。
直到2014年7月,林友守、林敬灶等股东才从天峻县工商局的电话通知中得知该诉讼存在。权益受到侵犯的股东们以第三人的身份向兰州中院发起撤销诉讼,同时向浙江警方报案。
2015年4月,林友守、林敬灶、陈庆抄等股东通过司法程序将浙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庆抄,重新召开了股东会议,浙商公司启用了新公章和财务章。
被马拉松式公诉“职务侵占案”
2015年11月3日,黄金笑、林友守、黄贤财等向兰州中院发起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终于有了结果,兰州中院下达的裁定显示:“苍南县公安局发函告知我院,该局于2015年2月10日对林秋仙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故中止诉讼。”
然而林秋仙涉嫌诈骗案的办理并不顺利,该案历经近两年,涉案罪名也由诈骗变为职务侵占。
2017年4月27日,苍南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顾金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这个案件不是什么大案,案卷我们都原原本本移交到检察院了,我们跟办案部门沟通过,他们的意思是由于案件正在检察院,刑侦大队说暂时不适合采访,对于依法办案的程序我们公安局是绝对没有问题。”
根据记者了解,该案自2016年9月6日移送苍南县检察院,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外,历经14个月却没有进展。“之所以拖这么久是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苍南县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林贤佐曾告诉记者。
林秋仙自2016年3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同年9月22日被苍南县检察院监视居住,期满后2017年3月22日被苍南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至于何种原因对嫌疑人林秋仙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苍南县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林贤佐则称不方便答复。
“兰州中院一直等着苍南县检察院和法院的消息,而苍南县检察院至今没有任何动静,案子到了检察院就像被搁置了一样。苍南县公安局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不是大案。而到苍南检察院就变成了‘比较复杂’?”这让利益受损的股东们倍感疑惑。
2017年11月30日,该案度过漫长的14个月诉讼之旅后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苍南县检察院以林秋仙涉嫌职务侵占罪向苍南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意见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林秋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虚假诉讼,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责任。”但“因其意志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照律师认为:林秋仙等人的行为应属共同犯罪。林秋仙等人以职务之便,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为自己和他人制造虚假债务并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既遂)。该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了秩序,并意图借此恶意侵占公司巨额财产,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建议司法机关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