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为什么要附加借款协议?”近日,樟树一位小伙王育华向记者陈述他在高安买车的遭遇:三年前,王育华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在高安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运汽运”)租下了一辆大货车,可是该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王育华签订了借款协议,本来约定每月固定支付的租金却变成了每月增加利息的本金。
2017年,争执不下的当事双方不得不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三年来,王育华到底经历了什么?买车时又发生了什么?记者深度下潜,带您揭开高安汽运市场一些购车合同存“陷阱”。
合同里注明,租金包含购车款利息
合同:租金包含购车款利息和利润
2014年年初,樟树人王育华和合伙人陈素强经朋友介绍来到高安运集团翔运汽运有限公司,几番咨询后,他们在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何为融资租赁合同?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以王育华为例,合同里写明:甲方(翔运汽运)为王育华(乙方)融资购买陕汽牌重型特挂牵引车一辆,乙方(王育华)向甲方(翔运汽运)承租,并享有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时间为2004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租金总额为458000元。
此外,合同里还注明:前款租金是由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有费、租赁调、核费用(包括业务费、购车考察差旅费、因购车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必要的利润等实际费用组成。
记者多方咨询获悉,这意味,根据该租赁合同约定,王育华只需每月支付2万元的租金,直至还款期限结束,这辆车就属于王育华了,在租赁期间,王育华无需另外支付利息。
附在合同后面的借款协议,注明“利息按月息1%计算”
质疑:租赁合同后为何要附“借款协议”?
可是,让王育华没想到的是,除了租赁合同,翔运汽运在合同的后面还附了几张“借条”、“借款协议”,“当时,借条横线上的相关内容都是空白的,翔运汽运负责人告诉我们,这是公司的一个流程形式,说我们已经签了融资租赁合同,不用担心这么大的公司会骗人。”
那么这张“借款协议”和“借条”意味着什么?
借条
在双方签订的“借条”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今借到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翔运汽运公司人民币合计45万8000元,用于购车。此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该借款限2016年2月20日时支付完毕。在另一张借款协议,同样注明“利息按月息1%计算”。
业内人士指出,租赁合同是已经包含了购车款利息的,而附了借款协议后,两者互相冲突。这就可能意味着,翔运汽运一方面收取固定租金,另一方面根据借款协议另外计算利息。
如今,在王育华看来,那几张所谓的“不用担心”的“借条”、“借款协议”就是翔运汽运挖好的坑,“我签了就跳进了坑里。如果当时知道是这样,打死我也不会签。”王育华的话语里,充满了责备和后悔。
还款记录表,记载还款金额和应付利息
事实上,确如该业内人士所述,在双方作为证据呈递法院的一张还款记录上,记者看到,从购车之日到2014年11月11日,王育华二人陆续返还了15万的租金。而在右边一栏,翔运汽运计算了每次还款后的欠款利息,直到2014年11月11日,利息共达35407元。
王育华合伙人陈素强被逼签每月还4万的承诺书
扣车:多次强行扣车 更改还款额度
不止如此,翔运汽运被指多次强行扣车,更改还款约定,提升还款额度。对此,王育华一方认为翔运汽运合同违约。
第一次扣车发生在签订合同后的第二天。
2月21日,王育华和合伙人前来提车,却被告知要签一个每月还4万的承诺书。“如果不签,就不能提车。”心想着交了10万的预付款,不能就这么打了水漂,王育华二人无奈之下签了这份承诺书,才顺利把车提走。
第二次扣车发生在还款的第二个月。2014年4月初,翔运汽运以上一个月“还款不够”为由强行把车扣走了。
王育华一方第一个还款月内共还款50000元
在上述提到的还款记录表上,签订合同的第一个还款月,王育华一方分别于2014年3月4日、3月22日、3月24日支付了20000元、15000元、15000元,共计50000元的租金。这说明,还款额度达到合同里每月还款2万的标准,更超过了被迫签订的承诺书里要求的每月还款4万的额度。
“可是,翔运汽运又逼着我们签了每月还款3万的承诺书,还逼我们交了1万元押金,否则拿不回来车。”王育华告诉记者。无奈之下,王育华只得照做。
2014年4月2日,该承诺书写明“因还款没有按时”,每月还款不少于3万
最后一次,发生在2014年12月10日,王育华描述,翔运汽运以“还款不够”为由车子彻底被翔运汽运扣走。王育华说,由于生意不景气,2014年9月后没有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每月都在偿付租金,只是金额不足每月20000元。自此该车再没有回到过王育华一方。
判决:法院认定合同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
2017年3月份,翔运汽运以王育华没有按期还款为由,一纸状书将王育华一方告上法庭。2017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对簿公堂。
2017年10月,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根据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条以及授权委托书,判定双方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称“双方之间并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因此被告王育华赔偿原告62312元整。
对此,王育华有话要说。他认为,双方明显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因为属于融资租赁关系,我们才确定签署合同,这是当事双方确认过的。”
12月18日,记者来到高安翔运汽运有限公司,一名王姓经理称“不了解这个案子的情况”。而记者了解到,他是一审期间原告方(翔运汽运)的代理人,曾代替总经理陈某出庭。
目前,被告王育华一方已经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被告方可反诉合同欺诈
王育华与翔运汽运的合同关系究竟是借款还是融资租赁?
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王惠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一审法院基于本案虽有融资租赁合同,但是仅有两方当事从而否决了融资租赁合同。
她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此外,但本案中的确有“借条”及“借款协议”,虽然被告方辩解是在空白文书上签的字,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签名承担法律后果。本案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应审查双方全部证据后综合所有证据作出判断。
而另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介绍,从整个案件来看,翔运汽运存在设置合同陷阱的嫌疑,首先,利用借款协议重复计算利息,其次,避开三方当事人的条件,让融资租赁合同失效。
该名律师进一步表示,被告方可反诉翔运汽运合同欺诈。
记者手记:高安,素有“汽运物流之都”的美誉,高安的汽运物流产业是江西在全国叫得响的品牌。然而,网络上关于高安汽运市场购车涉嫌“欺诈”的指控早已是甚嚣尘上,多是受害者无处挽回损失,或现身说法,或让人倍感无奈与气愤。笔者以为,高安应对部分商家投机取巧的陷阱和诈骗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做到令行禁止,还市场干净、诚信的面貌,让高安汽运传向全国的是美誉,而不是受害人的痛斥,否则,让诈骗行为大行其道,损害的是产业根基、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