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会到商铺购买散装的燕窝、石斛等价格较为昂贵的食品,而这些食品很多没有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标识。也正因此,近年来,因这类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识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去年6月,市民唐先生就因为在一家药店买了一批没有食品安全标识的燕窝、花胶及石斛,认为它们属于“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药店退还货款且按10倍价格对其进行赔偿。
昨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唐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最终驳回其10倍价格赔偿的诉求。
案情 买主要求商家退货款赔10倍
去年6月9日~20日,唐先生分4次在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常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平国药公司”)购买了9盒燕窝、1盒石斛、3盒花胶,支付25521元。
唐先生称,常平国药公司向其出售的燕窝制品包装上注明功效为大养肺阴、化痰止咳、整肠健脾、滋阴补肾等;花胶制品包装盒上也标注了治疗的功效;石斛制品包装盒也标注功效为益胃生津、滋阴清热、阴阳津亏、口干烦渴等。
但唐先生认为,燕窝、花胶及石斛属于普通食品,并不具备常平国药公司所售制品包装上所称的一系列功效,且上述产品均为预包装食品,但这些制品无食品标签,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无生产许可证与执行标准,无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标识,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常平国药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对外公开销售牟取暴利,不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及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因此,唐先生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常平国药公司向其退还购物货款25521元,同时按照购买商品的10倍价格赔偿其255210元。
买主 食品无安全标识存安全问题
市第三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唐先生的10倍价格赔偿诉请,但判决常平国药公司向唐先生退还货款25521元,同时判决唐先生向对方退还购买的商品。一审宣判后,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在一审判决中,原审法院认定,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常平国药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但唐先生上诉称,涉案产品属于大众熟知的食品,作为销售者的常平国药公司更有能力判断自己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唐先生称,他已经提供了常平国药公司销售的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尽到了举证义务。
原审法院认为,唐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石斛、花胶、燕窝存在有毒有害,或者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又或者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况。唐先生对此却不认同,称他已经提供了常平国药公司销售的食品没有法定的食品安全标识的证据,涉案食品应视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涉案食品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商家 标签有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
常平国药公司答辩称,案涉燕窝、石斛、花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便外包装标签及说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唐先生造成误导,其公司不应当向唐先生支付10倍赔偿。
常平国药公司指出,按照唐先生在原审庭审时当庭所述,他经常购买、食用燕窝、石斛、花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及经常食用者,其不可能对燕窝、石斛、花胶的产品性能、功效作出错误判断,“且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是公司应唐先生基于送礼要求而提供,所以唐先生并非是受案涉产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诱导而购买”。
常平国药公司表示,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即便外包装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平国药公司愿意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但这并不能成为唐先生请求10倍赔偿的依据。
法院 消费者未尽到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而“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所以,法院认为,在适用上述法律时,宜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唐先生请求销售者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故唐先生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但唐先生未尽到该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唐先生主张10倍赔偿于法无据。
此外,经东莞中院主持,唐先生已将涉案燕窝等退还常平国药公司,常平国药公司亦已将货款退回唐先生。东莞中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唐先生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