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手表”99元一块,“LV手袋”4件套才25元?别以为在朋友圈里卖假货没事儿,一男子连累岳父齐齐入狱!近年来,随着“微商”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涉“微商”经营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海珠法院审理因“微商”经营而引起的刑事、民事司法案件就近50起。
卖假货雇岳父“帮手”
2015年8月,时年27岁的男子许某购进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包包和名牌手表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并存放在广州市海珠区一间民房里,并雇佣54岁的岳父李某某负责打扫卫生、打包商品。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并在房屋里查获了假冒名牌手表2639块、假冒名牌包包649个及假冒名牌香水864盒。经鉴定,部分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571.966万元。
许某在一个月后投案自首,尽管货值金额高达六千万余元,他通过朋友圈销售假货仅成功获利人民币200元。许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2015年8月才开始卖假货,之前销售的是国内的正品,而且这次只是预售,准备8月20日七夕情人节才正式开始销售,结果当天就被警方查获了。辩护人提出,许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未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涉案商品的价值应当按照其朋友圈发布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朋友圈没有发布售价的,应按照平均价格计算。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于涉案商品价值计算,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许某不可能按照正品的价格进行销售,合议庭当庭查阅了许某的手机朋友圈,按照朋友圈标价计算相关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LV手袋四件套标价25元;名牌手表按分类平均价分别为75元和99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27995元。
海珠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销售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分别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低价卖手机 收钱就“消失”
2015年12月,阿平在刷朋友圈时看到好友王某某在朋友圈上发布了一则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消息,发现在王某某这里买同一型号的苹果手机只需市场价的一半不到。看到优惠的价格,阿平很是心动,他立刻在手机上转账了2500元给王某某,购买了一台新款的苹果手机。可是阿平发现手机迟迟未收到,就去联系王某某,却发现王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这时候阿平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迅速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王某某采用在朋友圈发布虚构低价出售手机消息骗取汇款的手段,共实施诈骗14宗,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2100元。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小心微商变“危商”
“微商”经营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通过微信好友转发进行推广经营,易取得微信好友信任。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互联网网络信息所具有的全民可视性,因其相对不公开,而具有相对隐蔽性。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特点,在朋友圈上发布热销商品的虚假销售信息,实施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活动。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微商”要持谨慎态度,若有网上购物需求,尽量到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或者选择向认识的朋友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轻信朋友圈上的销售信息,特别是对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更应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