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民警徐广利及4名协警工作过的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
如果死者吴小芳是因为医疗损害致死,那么衡阳市耒阳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的2名民警及5名协警为此背了2年“黑锅”。
6月5日,这起发生在2015年8月20日的“湖南耒阳警察涉嫌打人致死案”在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中国商报》6月6日曾作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民警徐广利及4名协警犯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被指执法过程中有涉嫌暴力取证殴打他人致其死亡的行为。6月7日,该案为期3天的审理结束,但衡阳县人民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
不过,派出所民警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有没有殴打死者致其死亡的行为,以及死者吴小芳在耒阳市人民医院动手术后死亡的真正原因,一直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民警徐广利及另4名协警(被告人)一直坚称其遭受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让其相互指证对方都有殴打死者吴小芳的行为。“我被刑讯逼供的给自己整好了遗书。”6月5日,协警廖星在庭审中将其遗书交给了法庭。
6月6日下午,作为湖南省唯一获得司法部确认的主任法医师任职资格的中南大学熊平教授接受辩方邀请,他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提出专家鉴定意见。
熊平教授在庭审中提出专家鉴定意见称,死者吴小芳“是死于疾病,不是伤害致死”。
他说,吴小芳根本死因是肠系膜上动脉瘤破裂(即时破裂),耒阳市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肠系膜上动脉瘤漏诊,致使肠系膜上动脉瘤破裂处没有切除,导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倏忽间,“死者是医疗损害致死好像跟警察打人没有关系”的消息一经庭审传出,舆论哗然。
2年来,“耒阳警察打死人”的消息以讹传讹,也一度让衡阳市耒阳警方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记者调查发现,吴小芳事件中,耒阳市公安局实际支付了死者家属的赔偿款204.99万元,其包括耒阳市卫生局及卫生局代耒阳市人民医院用以“工作经费”的名义付给耒阳市公安局的109万元。
民警疑背“黑锅”
图为2017年6月5日至7日民警徐广利及4名协警涉案一审在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
离一审开庭已经过去了2个月。张爱华一直在家里等着丈夫被一审法院判决的消息。
8月7日,张爱华认为自己的丈夫疑为“吴小芳死亡”背“黑锅”,便多次致电湖南省纪委信访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实情。
张爱华是衡阳市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民警徐广利的妻子。
“一审开庭后才知道我丈夫没有打人是被冤枉的,吴小芳的的死亡跟民警正常履职没有关系,我们都被误导了。”8月10日,张爱华这样告诉记者。
跟张爱华一样,在一审开庭时旁听后才有如此强烈的想法,包括协警廖星的父母以及另3名协警的所有家人。
徐广利被抓,缘于耒阳市远东商务酒店老板吴小芳在2015年8月25日的死亡事件。
从2015年9月12日开始在家里被带走迄今,民警徐广利已经被关押了2年。
吴小芳生前为耒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工作人员。他死于耒阳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的一次肠道切除手术。
不过,7名派出所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却被蹭上“警察打死人”而身陷牢狱,仅是死者吴小芳在其死亡之前即2015年8月20日晚8点,因治安事件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蔡子池派出所留置了3个小时后自行离开”。
但事偏凑巧。吴小芳从派出所出来后回家睡了一觉,第二天即2015年8月21日,吴小芳因感冒自行去“金华学校医务室”诊所输液治疗。
在该诊所输液2天后,2015年8月23日23点40分,吴小芳感觉腹部疼痛不适伴恶心半小时,再入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月24日13点40分至18点左右,吴小芳在医院进行坏死小肠、升结肠切除、小肠造口等手术,术后一直昏迷不醒,于2015年8月25日20点30分左右不治不幸死亡。
据记者了解,死者吴小芳在耒阳人民医院动手术前,就患有肠梗阻进行过手术治疗(腹部有手术疤痕)。同时,民警徐广利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宣读了2份由远东商务宾馆服务员作出的证词,证明死者吴小芳第一次在诊所输液后曾回宾馆连续打了3天的麻将。
事发后,死者家属称其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致死。“警察打死人了”的消息不胫而走。加上死者家属的不断“叫屈”,当地官方介入。
此后,派出所7名工作人员除2名(民警李灏、协警谢伟“做污点证人”)被取保候审外,其余工作人员包括民警徐广利以及协警廖星、谭昕晖、贺亚伟、李康慧均被关押至今。
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吴小芳是在医院动手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何将其死亡原因归咎于正常执法的派出所民警的殴打?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曾报道,2015年8月20日晚8时,负责片区工作还不到3天的民警徐广利与另6名工作人员到吴小芳的酒店进行常规清查。由于当日蔡子池派出所刑侦队屈某(当地方言屈”与“徐”同音)曾清查过一次,引发吴小芳的不满。于是,吴小芳便在酒店骂了徐广利。随后,徐广利与其他工作人员将吴小芳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一段时长3小时多的监控录像内容显示,吴小芳在蔡子池派出所呆了三个多小时,只有吴小芳与几名协警一起进入徐广利的办公室的27秒时间没有监控录像外,其余都在监控录像之中。
监控录像显示,在派出所里,多名协警曾告知吴小芳:“徐广利带我们是第一次去你宾馆检查,上午的人不是我们。”但吴小芳很激动,言语上依旧不依不饶。不过,单从监控录像里的对话来看,吴小芳并没有说过一句类似“我被你们派出所的人打了”的话。
除了有两名协警有拉扯吴小芳的手向外前行的影像之外,派出所工作人员与吴小芳并没有其他肢体的接触。
一审庭审中,5名被告人都对此陈述:吴小芳进入徐广利办公室时,因其言语上激动,为了防止争吵不休,徐广利让另4名协警带其离开。
记者采访了解到,6月7日,协警谢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自己是因为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而作出违心指认徐广利、廖星、李康慧等人殴打了死者吴小芳的虚假信息。
“我们绝对没有殴打过吴小芳,我敢发誓。”8月13日,谢伟在电话中这样告诉记者。
“吴小芳仅在房间里仅坐了27秒,哪怕是徐广利或其他协警扇了他两耳光,也不至于会造成吴小芳的肠子坏死或切除。再说,徐广利做了20多年的警察,他也不至于这么没有业务素质,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让协警去殴打他。”8月12日,徐广利的另一名家人这样告诉记者。
两份司法鉴定意见出炉
吴小芳在耒阳市人民医院死亡后,2015年9月11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吴小芳死亡原因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累及心脏致重度机械性损伤并行剖腹探查术后,终因心脏挫伤出血致心包填塞死亡。”
该份鉴定意见似有所指。就在鉴定意见作出来后的第二天即2015年9月12日,民警徐广利从家里被耒阳市检察院多名工作人员带走。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廖星、谭昕晖、贺亚伟、李康慧等多名协警。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吴小芳的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双上肢散着广泛青紫淤血,符合钝性外力直接作用形成的特点。徒手抓握、挤压可以形成。死者腹腔肠管,肠系膜,后腹膜损伤广泛且严重,但腹部皮肤无明显损伤,内重外轻,符合腹部较轻,时间内多次遭受较大钝性外力直接冲击震荡形成的特点;死者双侧膈肌广泛挫伤出血,心脏表面心外膜多灶性出血,右心后壁出血面积较大,局部全层挫伤,进一步说明腹部遭受外力冲击震荡累及心脏所形成......死者遭受外伤时间约在3-5天之前。”
徐广利在庭审中陈述时称,他与廖星、贺亚伟等人都被直接带到耒阳一酒店里被控制了几天几夜。3天后,耒阳市检察院作出被逮捕决定,将其转移至异地关押。
对此,民警徐广利以及协警李康惠等人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殴打死者吴小芳的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记者采访了解到,吴小芳第一次去“金华学校医务室”输液时,是以感冒和上呼吸道感染前往就诊,并没有自述被殴打或用作被打伤诊疗药物的记载。
据送检的耒阳市“金华学校医务”室门诊处方签记载:2015年8月21日吴小芳BP120/96mmHg,血糖8.0mmol;予以静脉滴注美洛西林、炎琥宁、氨溴索等。诊断:上呼吸道感染。2015年8月22日再次给予静脉滴注美洛西林、炎琥宁、氨溴索等。
对此,8月10日,记者又致电“金华学校医务”诊所的雷姓负责人采访核实。一名王姓医生称,雷姓是其亲戚,年纪大了不方便接电话,手机由他保管。记者问雷姓负责人多大,他回答说:“60岁了。”
但对于吴小芳在其诊所输液时为何没有自述被打伤或用药诊疗记载的问题,这名王姓医生称,“当时我不在现场,听雷老板说过,吴小芳的手有青紫,吴小芳有点好面子所以没有说。”记者正欲接话问其原因,这名王姓医生突然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另外,吴小芳的家属是否得知其生前有没有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殴打的事实情况,8月10日,记者致电吴小芳的妻子阳映芳采访了解。
阳映芳说:“吴小芳在当日晚上12点多回家的时候,给我说过他被派出所的人打了。还有,那几天我是帮他刮痧了。”至于吴小芳在派出所被民警打为何不去上级部门投诉反映的问题,以及是在派出所里面被打还是在宾馆去派出所的途中被打,阳映芳并不能说清楚。“我们因开宾馆做生意,所以不敢去投诉民警打人的事情,怕被刁难。”
据了解,2015年10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又重新委托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2015年11月27日,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吴小芳主要死亡原因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双侧季肋部等处引起心脏挫伤及肠系膜上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导致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
该鉴定意见书认为,吴小芳死亡的原因是心脏挫伤并心包积血填塞可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死者生前存在肠系膜上动脉夹层动脉瘤、肠粘连等基础病变,是死亡的辅助因素。
记者调查时发现,以上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于耒阳市人民医院在对吴小芳入院常规检查以及手术治疗等方面是否存有医疗过错或操作不规范,均只字不提。
同时,以上两份鉴定意见书对死者吴小芳被打部位(一说“腹部”,另一说“双侧季肋部”)的鉴定意见不相同。且对其死亡原因(一说“肠穿孔”,一说“肠系膜上动脉瘤破裂”)的鉴定意见也各不相同。但是,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又否定了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从而认定了死者吴小芳生前存在肠系膜上动脉夹层动脉瘤、肠粘连等基础病变。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6月6日下午,熊平教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与诉讼,就吴小芳死亡原因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质证。同时,他接受了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的对质,以及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
新《刑诉法》首次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熊平教授在庭审中指出: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不能成立;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不当。
熊平教授在一审庭审中展示了部分证据。他说,吴小芳是死于疾病,不是伤害致死。在2015年8月24 日下午手术到8月25日,耒阳市人民医院给吴小芳的总输血和浓缩红细胞共计换算为9050ml(一般50公斤体重血容量6000ml),说明其有活动性出血,并未对其出血原因进行查因和治疗。因此,肠系膜上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端持续出血是死亡的根本原因。
“在耒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中,死者吴小芳术前血红蛋白正常,术后一直降低,非慢性贫血。水电解质紊乱纠正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心包压塞是胸外心脏按压所致的并发症。”熊平教授说。
但在庭审中的专家对质阶段,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仍坚持自己的鉴定意见。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承认自己的鉴定意见还不够严谨。
另外,据记者采访了解到,耒阳市人民医院对死者吴小芳在生前入院时全面做出检查,除肛门和外生殖器没检查外,其他部位都进行了检查。“吴小芳双上肢可见青紫淤癍,腹部平坦,腹部无明显压痛、无反跳痛。墨菲氏征阴性,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可。诊断意见:‘腹部暂未见明确肠梗阻及消化道穿孔征象,未见出血征象’。”
对此,熊平教授指出,2015年8月24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显示,吴小芳腹腔内没有明显肿块和出血等液体的B超征象。腹腔超声所见“腹腔未见明显肿胀及液暗区”。
鉴定意见材料的内容显示,2015年8月24日10点23分,耒阳市人民医院心电图检查报告单显示吴小芳“大致正常”没有心包压塞的心电图改变。8月24日13点左右,患者诉腹痛,伴大汗淋漓,测血压60/40mmHg,诊断性腹腔穿刺抽出不凝固血性液体。但其病历资料足以证明,吴小芳在此前并没有肠系膜上动脉瘤破裂症状和体征。而8月25日10点34分,吴小芳CT 影像科检查部位证实其“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没有心包压塞”。
也就是说,在2015年8月25日上午10点34分之前,吴小芳并没有所谓被打的心包压塞(出血)。如果心脏被打伤出血就会有相应CT征象改变和临床症状的表现。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8月24日18点05分吴小芳已入ICU病房。
“难道是几名被告人跑到ICU病房将吴小芳打伤的?这显然是不存在。”熊平教授在庭审中说。
熊平教授指出,死者吴小芳的肠壁上的破裂是由于缺血性坏死的病理学改变,不是机械暴力所致。而造成心包压塞是胸外心脏按压所致的并发症。心包压塞是在心跳突然停止后采取的胸外心脏按压所致。
“在心脏停止后,胸外心脏持续性按压,造成的心包压塞,是心脏的直接外伤,特别是在血小板非常低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出血,造成心包压塞。因为在此之前没有心包压塞的任何的X线和CT检查的影像学改变。”熊平教授在庭审中提出专家鉴定意见时表示,在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前提下,2015年8月24日13:00前的所有外力,越靠近破裂时间,作用越大,效果越强。
“吴小芳疑是医疗损害致死”。一石激起千层浪 。据记者了解,就在一审开庭审理结束不久,5名被告人的家属曾向省市多个部门反映“冤情”,控告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个别办案人员“办假案”、“办人情案”等。
一名被告人的家属告诉记者,“耒阳市人民医院给死者赔偿了109万元,是以耒阳市卫生局为耒阳市人民医院代支付给公安局工作经费的名义。”
对此说法,记者向吴小芳的妻子阳映芳采访核实。“耒阳人民医院给不给钱我不知道。”阳映芳说。
记者也多次向耒阳市人民医院采访求证,均未得到其正面回应。
“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作用明确
对此,北京著名的法医专家胡志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不是专家辅助人,其诉讼地位与鉴定人是平等的。正确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完全可以取代錯误的鉴定意见而成为定案的证据,这是设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意义所在。
业界已成共识。有法律专家指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为审判人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提供参考,有利于其作出科学的判断,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鉴定的发生,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法律专家提出建议,“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与鉴定人类似的法律性、专家性和独立性等特征,因此需给“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不过,新《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说明中并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这就意味着“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刑事诉讼任务,却没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名分”;而从民事诉讼体系分析来看,“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诉讼中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鉴定人制度的一部分。因此,这种尴尬的身份既有违修法的本意,也不利于推进“专家证人制度”的顺利实施。
“我国已设立‘有专门知识的人’来辅助审判者对专业问题做出决定。设立‘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目的是有效地制约鉴定人,防止鉴定人过度介入诉讼而成为实际的事实审理者。”法医专家胡志强指出,一个新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理解适应的过程。
对于事关他人生命尊严或查明事实真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审查支撑鉴定意见的原始数据,要审查鉴定方法、程序、依据等,更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 就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发表意见,这些意见经过质证后,可以成为被采信的证据。”胡志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