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将三月全市办结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10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合格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泰利达乳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外包装标示“无蔗糖奶干”10袋,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无蔗糖”,但未标示所强调食品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经调查,该公司生产并销售上述食品510袋,违法所得3153.00元。
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0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产品10袋,没收违法所得3153.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共计815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土默特左旗福昊商务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左旗福昊商务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标示为“金泰”的预包装食品(标示日期:2016/01/08)1瓶;瓶体标示有“2015/12/10YH1”的预包装食品1瓶。以上2种食品均已开封使用,上述食品均无标签。经调查,上述食品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2瓶,并处10000.00元罚款。
三、回民区丽琴炸鸡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17年2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回民区丽琴炸鸡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复合调味酱(百利家乐蒜香调味酱)”(净含量:3kg,生产日期:2016/07/15,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青岛正明食品有限公司)8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该炸鸡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8000.00罚款。
四、回民区全红亮批发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回民区全红亮批发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康师傅红烧牛肉面”桶面(生产日期:T20151208 10B2,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31桶;“康师傅超级大福满多”袋面(生产日期:T20160510 06C2,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98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5000.00的罚款。
五、呼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鸿福日杂经销部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购买的“正大金洲○R全家福桂圆莲子八宝粥”(制造商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20克 固形物含量≥55%、生产日期2017/01/01)打开食用后发现有虫子。经调查,呼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鸿福日杂经销部是“正大金洲○R全家福桂圆莲子八宝粥”在呼和浩特市的代理商,生产厂家山东正大金洲食品有限公司对投诉情况供认不讳。呼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路鸿福日杂经销部在购进上述产品时,索证索票齐全,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召回三件产品,符合减轻情节。
该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5000.00元罚款。
六、赛罕区多谷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多谷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高鲜味精(净含量250公克/瓶、有效期为2020.11.09、生产者为味全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5瓶、有机甘栗(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16.01.28、有效至2017.01.28、进口商:时选食品企业有限公司)3袋。上述两种食品的标签均没有标注储存条件。经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32.20元,违法所得41.30元。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1.3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
七、赛罕区昭乌达路食全食美菜市场销售超限量使用农药的食用农产品案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昭乌达路食全食美菜市场销售的“南丰蜜桔”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菜市场共购进15.85kg“南丰蜜桔”,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16.00元、违法所得73.00元。
该菜市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并处10000.00元罚款。
八、赛罕区锦泰亨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执法人员对赛罕区锦泰亨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经营“红藤”等共计19个品种的中药饮片。该药房不能够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供货企业及业务资质,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执经调查,上述中药饮片从非法渠道购进,货值金额715.00元。
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共计28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内蒙古统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那森布赫药店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内蒙古统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那森布赫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药店销售区域货架上发现标示“生产单位为圣光医用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662019号,失效日期为2018年03月2日,批号为160419”的“一次性使用带贴输液器 带针”210套;标示“生产单位为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661250号,生产日期为20150930,失效日期为201709,批号为150930”的“一次性使用带贴输液器 带针”58套;标示“生产单位为苏州碧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151687号,失效日期为2017-11,批号为4295264”的“密闭式防针刺伤静脉留置针”2个。经调查,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述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69.00元。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10000.00元罚款。
十、土默特左旗永兴糖酒门市部经营超过限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2017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土默特左旗永兴糖酒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标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200毫升、限期使用日期:20160218的“水润去屑洗发露”4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限使用日期。经调查,上述产品超过限使用日期后售出2瓶,违法所得32.00元。
该门市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停止土默特左旗永兴糖酒门市部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并处96.00元罚款,共计12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