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13日终结
■违法者,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处罚
■或纠正或不理,杭州商家反应不一
□本报记者 高丽莎
早报讯 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本店保留随时修正或停用之优惠权利……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碰到商家各种“霸王条款”,一旦遇到消费纠纷时,总是处于弱势。
不过,“霸王条款”嚣张的日子就要到头了。13日,由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正式实施。从此,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各种“霸王条款”将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对霸王条款戴上了“紧箍咒”,商家反应如何?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商家已经开始警觉。不过也有商家表示影响不大。
杭城商家反应不一
“写最终解释权是违法行为呀?那我通知法律部门的同事。”一听说相应条款涉嫌违法行为,杭州一超市负责人紧张了起来,连忙让法律部门同事积极遵照新规定,避免消费纠纷。
“我们写上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主要是给自己留条后路。”杭城一家螃蟹店老板直言,在制作螃蟹券的时候,怕考虑不周到,为了避免一些纠纷,所以才写上。
《办法》实施会不会对这些消费卡带来影响?一些商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影响应该不大。螃蟹店老板说,自己的券主要是存在消费期限问题。但事实上,他们都已延长了使用期限,去年、前年的券今年都可以用。
杭州市12315消费维权申诉中心负责人胡永海说,“霸王条款”在消费维权中是比较多见的,比如酒店里加收开瓶费、消费卡上规定使用期限,有的甚至一句话就规避掉事后的所有责任。这些行为都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以往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款可以依据,大多只能协调。《办法》出台后,老百姓维护利益有了依据。
十张消费卡七张含“霸王条款”
消费者身边的“霸王条款”有多少?昨日,记者从三位朋友身上共借到了十张各种消费卡。这些消费卡分属杭州的百货公司、餐饮店、螃蟹店、冰激凌店、书店等。
翻开消费卡的背面,仔细查看使用细则,总可以在最后一款会发现“本卡(券)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的字样。有的则标注“持卡人须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使用”。一张食品店的消费卡还明目张胆地写着“本店保留随时修正或停用之优惠权利”,霸道之意可见一斑。
“有些消费卡写着规定必须在一个期限内使用掉,但像冰激凌这种商品,冬天几乎不会去吃。那不就是缩短了这张卡的消费时间?”一位持卡人对“霸王条款”表示不满。
前段时间,杭州市民陈先生因为手中的大米券过期了,商家拒绝给他兑换大米,一气之下投诉到杭州市消保委。“这个券有写三个月之内使用掉。但之前店家跟我说今年都可以用的,等三个月之后我去用又说过期不能使用,怎样都是商家说了算。”面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商家,陈先生显得很无奈。
违法者最高处罚3万元
最终解释权、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越来越多的霸王条款侵入到生活中,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总处于弱势的一方。还好,“霸王条款”嚣张的日子就要到头了。后天,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
记者看到,《办法》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之前有商家在消费卡上提示:“本店保留随时修正或停用之优惠权利”。也就是说,商家随时可以停止使用消费卡。那么,如果停用,必然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当《办法》实行后,这一明显“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了。
另外,按照《办法》规定,经营者也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一些商家在销售消费券时,在消费券上限制使用期限,一旦过期,就作废。这种做法就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所以也是违法的。
对于违反《办法》的商家,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