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所提出无包装退货“影响二次销售”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但“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雨辰
买回一款新产品后你是怎么保管包装盒的?扔掉还是继续留存?在这个大多数人都在“蜗居”的年代,恐怕没有人会把家里有限的空间堆得没有下脚的地方吧。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电子产品的退货却悄悄遭遇着“包装门”。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退货时不能提供完整的包装,那么商家将收取一定费用。究其原因,商家所称的“影响二次销售”,也似乎名正言顺。
对于厂商在退货时收取包装费的行为,笔者认为,包装费收取要合理,同时责任要分清。
在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后,笔者并没有看到“消法”中规定消费者要支付包装费,商家的做法无疑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对于一般人而言,当遇到问题产品,而退换货的手续又非常麻烦时,消费往往会忍气吞声,自认吃亏。
铜琴心绘
此时,不妨让我们与商家换位思考一下。很明显,商家这样做的原因,无非是想减少退换货,为自己减少麻烦。
而商家所提出无包装退货“影响二次销售”的理由看似合情合理,但“消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三包”明确规定,产品因为质量问题,7天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这就将责任划清了,表明退货的责任在厂商,从这个方面讲,消费者不应该承担因为退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装费纠纷就是由退货引起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个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也就是说,既然“三包”是对商家的法律约定,那商家就应当依法无条件执行。所以商家不能在产品说明中提示“退换期内保留包装盒”,这是对消费者强加的不合理规定。
当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时,也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包装箱,以备退货时所用。不过考虑到具体情况以及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厂商在销售产品时,可以同消费者签订一个要约,向消费者明示退货时要保证包装完整,否则将收取一定的包装费。这个要约应该是书面的,可以在说明书或保修单上注明,也可以在产品包装箱或发票上注明,而不能只是口头提示。如果厂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消费者,那么在解决包装费纠纷时,就应该向消费者倾斜了。
由此可见,“包装费”是因为商家自身的产品有问题,导致退换货产生的,理应由商家自己来“买单”。作为商家,应当急消费者之所急,想消费者之所想,否则必将因小失大,失去消费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