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消费维权 江西省消协发布六大消费警示

  3月3日,2010年江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针对消费者在投诉中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维权难,还有一些消费者不重视知悉相关产品及服务警示说明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省消协现场发布了六大消费警示。
  ▶▶警示之一 维权证据很重要
  近年来,省消协在受理的投诉中发现有一些是由于消费者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给省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例如:提供不了购买商品的收据、发票;提供不了造成损害事实的事发现场的照片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消费者无法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其次,调查取证时难度也相当之大,因为证据的缺失有时候只能挽回部分损失,甚至造成无法维权。
  省消协工作人员称,注重证据的保留是每一位消费者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消费者要重视对有关证据的保留,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将口头承诺作为书面协议进行签订。对于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造成人身伤害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影像拍摄,保留好第一手证据。作为经营者也应负起相关责任,如主动提供维修记录;主动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不要随意口头承诺;主动提供购物发票等等,来规范自身的行为。
  ▶▶警示之二 警示说明,不容忽视
  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而目前,一些经营者未履行好该项义务,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情屡见不鲜。对消费者来说,不重视知悉相关产品及服务警示说明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时有发生。有些经营者认为,警示说明本产品或服务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会使消费者不信任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这种误区下,往往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造成事故。
  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必须有知悉相关产品及服务警示说明的这种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在事前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作为经营者应该让自身产品或服务符合更为人性化的要求,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警示之三 签订协议要再三考虑
  省消协工作人员称,消费者在火爆的促销场面中,“被迫”草草签订的协议,在不喜欢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的习惯下,匆忙签订的协议,事后后悔的例子很多。格式合同是经营者预先制订的,而本身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在这方面就更加强势,消费者无能为力。甚至有些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总认为出现问题自然有相关部门解决,虽然在《合同法》、《消法》中有相关的事后救济条款,但如果不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只能使得自身本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上,又显现出弱势的一面,一些经营者往往会利用这种弱势面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有关条款是可以要求与经营者协商并作修改的,如协商不了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房地产行业中除了合同范本中的固定的相关条款以外,还有补充条款,这两种条款消费者都可以提出意见,在合同范本中许多条款都有一、二、三、四不等的选项,消费者要仔细选择;在补充条款里会出现“合同条款中的内容与补充条款相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这样的约定,像这种情况消费者要格外谨慎,仔细阅读对比。另外作为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力,并对一些限制自身责任、减少对方权利的条款要尽到按照对方的意思进行解释的义务,在事前就要防止不对等的关系引起的矛盾激化。
  ▶▶警示之四 要谨防网购被骗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些消费者从网上购物,直接打入对方帐户,所购商品迟迟未到,事后才得知,该网上商店帐户被盗,对方利用钓鱼网站仿造网上商城的流程进行诈骗行为。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一定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付款,不要随便将钱打入私人的帐户,不要贪图或轻信任何赠送产品的行为及承诺,即使是大公司也不可能为一件小事而付出巨额代价。对于对方提供的网址链接不要轻信,尽可能从正规的途径获取。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要加强客服的力度,对网上商店帐号被盗等有关事宜,应在网站明显处进行公告,以防止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并且建立保证金及先行赔偿制度,以确保消费者安全购物。
  ▶▶警示之五 消费者接受预付消费要多留个心眼
  近年来,从装修公司卷款逃跑到美容院人去楼空,再到健身中心倒闭,消费者投诉频发,其中的规律就是这些行业基本上多以预付费式消费为主,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给心存侥幸的经营者提供了机会,而作为本就处于了解信息相对弱势的消费者,预付费式消费使得消费者弱上加弱。对于经营者来说以预付费式消费作为经营手段降低了经营风险,增加了消费风险,而经营者一旦偏离了经营的目的,为了逃避本应承担的风险,就会卷款逃跑。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1、消费者在接受预付费消费服务时应仔细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加盟授权证书》等证明。 2、了解经营场地租用情况如租用时间。3、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如有未尽事宜,要有补充约定。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诈骗罪的,消费者可向公安部门咨询、反映、举报。不能够成诈骗罪的,要及时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申诉。 5、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企业法人倒闭的、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或是企业法人下落不明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并依法向该企业或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或全部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换成另外的名字后,消费者也可以依法向变更后的公司要求履行合同。因此,消费者要注意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外,还要注意其年检情况,定期了解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注意报纸、电视等有关媒体公告,以及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咨询。
  ▶▶警示之六 寄递物品要明确价值
  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在寄递物品时,对难以确定物品价值的,应采取保价措施已明确物品价值或将物品组成部分明细填写在货物名称这一栏里,以便事后维权。作为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过错责任,不能将企业本应承担的过错责任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并完善快递(件)运单的填写及其事前寄递程序。如:寄递易损物品应有事前验货程序;对于无法确定价值的寄递物品,要尽可能的提醒消费者进行保价或主动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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