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成为人们获取生活消费信息的同时,也成为消费者日常维权的主要渠道之一。但是带商业目的过度维权则可能违规。
■本报记者 廖庆升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可以分享自己的消费体验,推荐好的商家,曝光不规范商家,网络维权意识已经渗透到百姓日常的生活消费中。但是消费者在网络维权的同时要得法,避免陷入违规的境地。
网络成消费者维权重要途径
目前,网民主要通过网站参与对商家的测评活动,在论坛、博客、贴吧等地分享产品信息、交流消费心得以及公布商家的侵权事件而形成对商家的网民口碑,网络舆论已经引起网民与商家共同关注,网络成为网民的新渠道。
不久前,家住福州台江区的吴先生与家人到一家餐馆用完餐后,买单时却发现多出来100元“包厢费”,此前服务员并没有说明有“包厢费”一事。虽然吴先生据理力争最后没有花这100元冤枉钱,但是吴先生心里非常不舒服。
“我要曝光他们,这样的餐厅应该让所有的市民都知道。”不过,吴先生不是找媒体或者消协,而是直接在雅虎口碑网上写下了自己的这次消费体验。
据了解,在美食领域,大众点评网、雅虎口碑网、广州妈妈网等已经成为网民点评“服务”、发布维权信息的重要阵地。以雅虎口碑网为例,网友每日发布的点评已经超过1万条,“差评”约占总量的30%,每天都有上千商家在经营上的不足被网友揭露。
专家分析,互联网在成为百姓获取生活消费信息的同时,也成为人们日常维权的主要渠道之一。网络是一个公正、公开的平台,商家也一样可以通过网络与网友进行沟通,打造自己的良好口碑。
网络维权是双刃剑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网络是双刃剑,只有运用得当,网络的功效才能得到更好的发挥。网络较传统媒体有其独特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自身的不足。
首先,对消费者而言,网络拓展了信息发布的途径,形成了信息更大范围的共享,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同时,网民通过生活服务网站、博客、论坛、贴吧等披露商家经营上的不足有利于宣泄不满情绪。但是网络具有隐匿性,信息真伪难以预知,某些商家通过各种非正当竞争方式制造虚假信息,网民也有可能因为欠缺对信息的过滤筛选能力而被错误信息误导。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造成网民通过网络维权的实效并不显著,维权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诸多推诿。
其次,对商家而言,网络维权搭建了与消费者的沟通平台,网民的优评能够为商家赢得知名度与美誉度。消费者发布消费信息也在考验商家的反应处理能力。但是,受利益的驱使,部分商家也会遭遇恶意诋毁,商家信誉与业绩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再次,对网络公司来说,网络维权是机遇也是挑战。网络维权催生了各种形式的口碑网,各大网站间竞争加剧有利于提升网站,扩大网站影响力,网络公司也可以借此与商家联合谋求新的商机。但各种泛滥的不实信息也会导致网站信誉度下降,网站面临点击率下降的风险。
网络维权应有度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初的网络著作权纠纷主要针对的是影响较大的网络服务商,随后发展为针对中小型网络公司,最近则集中指向网吧。专家指出,这个过程折射出著作权人为了维护其商业利益,正在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诉讼维权战略。为此,该领域所浮现的商机也使一些版权代理公司应运而生,这些公司通过从版权人处受让著作权,以诉讼维权的方式来生存,目前已经颇具规模。
被称为“网络王海”的詹启智2004年10月成立了三面向公司。这是一家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和再许可的民营版权公司。2007年3月,该公司以版权所有人的名义将华夏营销网告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夏营销网的委托代理人刘平表示,三面向公司的“维权”有一套固定的模式:先是检索哪些网站转载了作者文章,然后与作者签订合同并买断版权,通过公证机关等保留证据,进而向相关单位发出律师函,指出侵权,要求赔偿,每篇文章索赔几千元乃至数万元不等,“相对而言,他们购买版权的费用很低,而他们因此稿获得的赔偿款,远远大于此数额。”
“虽然詹启智通过买断版权的形式与文章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而且通过公证部门公证了,但并不代表文章的原作者所签的姓名是真实的。如詹启智此次告华夏营销网侵权,其所列举的作者没有一个愿意站出来为他作证。”刘平表示。因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詹启智证据不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