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 第三只眼
最近宁波打工者里出现了一位方姓“维权狂人”,他从2004年起,专挑“问题企业”务工,已连续将工作过的12家企业告上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有人称其为“恶意维权”、“过度维权”、“钓鱼式维权”,甚至被其告上法院的雇主称其与“碰瓷”无异。(《浙江日报》12月28日)
将先挑“问题企业”打工再索赔,说成“钓鱼式维权”,并不合适。不久前上海的“钓鱼式执法”,是政府部门引诱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守法公民实施违法行为,并加以制裁,那是公权对于公民的陷害。它不同于“诱惑侦查”,更与方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钓鱼式执法”属公权,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而所谓“钓鱼式维权”是私权的自力救济,法无禁止即可为;前者是怀有恶意,引诱对方违法,而后者是客观地“经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维权者”本身不可能诱发雇主的违法行为,所以其行为本身并没有危害社会,其诉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他更像当年王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规定,先“知假买假”再索赔,他是新时代的“王海式的刁民”。
一位办案法官认为:“为打官司而去打工”有点过头。法官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因为“过度维权”可能导致“滥诉”。但从现实看,不是有太多的“过度维权”浪费了司法资源,而是更多的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侵权,却忍气吞声。在此背景下,“维权狂人”的行为有着进步意义。
十多年前的“王海式刁民”,标志着中国消费权利意识的觉醒;现在宁波的“钓鱼式维权”,突显了中国劳动权利意识的觉醒。过去那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用工生产制度,是不可能长久发展的,也将被历史淘汰。“维权狂人”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沈彬(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