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宜 孕期员工不宜
本报记者 张万武报道
“丁家宜公司根本不讲道理。我是今年3月26日被无故辞退的,当时我已经怀孕4个多月。”12月24日,在北京打工的娟女士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哭诉。
娟女士所说的“丁家宜公司”,是指丁家宜品牌所属南京妍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妍庭”),娟女士就职的单位是南京妍庭的北京办事处。
让娟女士如此悲伤的是,被“南京妍庭”辞退后,由于心情不佳、气愤过度,导致所怀双胞胎流产。
被南京妍庭解除合同的孕期员工不仅仅是娟女士一人,多名南京妍庭的女员工亦向本报记者反映在怀孕期间无故被解聘。
孕期员工被解聘后流产
“我是被气流产的,当时我已经怀孕4个多月,已经能看得出来,所以就将我辞了。被辞退后我找不到工作,经济困难,生活上没有着落,经常生闷气,头痛,就是因为心情不好导致的流产。当时很危险,医生说,如果不是120来得快,连大人都有可能保不住。”12月24日,娟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激动。
娟女士告诉记者,她在南京妍庭北京办事处工作了将近4年,负责超市的销售工作,每月要到公司开一次会。当公司发现她怀孕时,没有任何理由就将她辞退了。娟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她是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
娟女士的丈夫和公公婆婆对失去一对孩子也非常很心痛,整天唉声叹气。而娟女士则神情恍惚,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整整半年无法参加任何工作,到现在还经常头疼,做事丢三落四。
娟女士也曾多次到公司主张赔偿,但公司都没有理睬。
南京妍庭称不知情
12月24日上午,记者致电南京妍庭董事长兼总经理庄文阳先生,庄文阳先生称对此事不了解,等问明情况后再作答复。
当天下午,南京妍庭庄文阳先生的助理吕先生向记者解释,娟女士是南京妍庭劳派公司的员工(先说是与广东锐旗签的合同,后又称与常州智联签的合同),是于2009年4月份自行离职的。当记者追问公司是否知道娟女士是在怀孕的情况下离职时,吕先生称不知道。
吕先生告诉记者,王女士(记者采访的另一位孕期员工)是因为在工作上与北京办事处经理有纠纷,目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当记者追问公司是否知道王女士怀孕时,吕先生同样称不知道,但知道她是自行离职的,并与劳派公司广东锐旗达成调解协议。具体情况让记者与北京办事处周经理和王女士本人了解。
12月24日下午,南京妍庭北京办事处周锡林经理对记者称,自己到北京办事处刚9天,有些情况不了解,但他知道王女士是自行离职的,怀孕也是后来才知道的,并且给了她辛苦费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王女士向本报记者解释,自己早就向办事处出示过孕情报告,但不长时间便被解聘。12月25日上午,王女士在电话中明确向记者表示,自己是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
至于记者提出的另一位孕期员工杨女士,南京妍庭吕先生称还没有找到这位员工的合同,北京办事处周经理也称找不到合同,至于这位女士是否怀孕,他们更是不知情。
杨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2002年进入丁家宜的,有工资卡、签到本可以证明。杨女士被公司发现怀孕后,于2008年7月被辞退,7月底孩子就出生了。“丁家宜公司怎么会不知道我怀孕了?我挺着大肚子上的班,他们还问我预产期呢,问完就把我辞了。”说起补偿,杨女士苦涩地笑了:“丁家宜根本就没联系过我。”
谁给她们一个说法
“现在没有人管我们,丁家宜是在往劳派公司身上推卸责任!”杨女士告诉记者:“他们那个办事处就不合法,没注册。”
当记者电话采访南京妍庭的吕先生时,吕先生直言,北京办事处没有在北京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吕先生又称,北京只有两三名驻点服务人员,业务都与南京这边直接往来,所以没有注册。
至于对王女士的和解补偿问题,吕先生与北京办事处的说法并不一致。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和解协议是与北京办事处的周经理签的,周经理在电话中也称与员工达成和解,而南京妍庭的吕先生称这些都是劳派公司处理的。
那么,谁能给这些被辞退的孕期员工一个说法呢?为此,记者采访了长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王先生。
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3位南京妍庭女职工因在怀孕期间,不管南京妍庭还是劳派公司,辞退她们都属违法。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条款。
这3位当事孕期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至于这几位当事人签订的是第三方合同,王先生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劳派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一式两份,但全部由劳派公司或南京妍庭保管,员工手头没有一份合同,这又该如何处理呢?会不会给维权带来难度呢?
王先生则表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孕期员工权益保护问题,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