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颇具争议性的消费者后悔权或进入深圳消费者维权立法中!昨日,市消委会邀请各路专家学者,就包括预付款消费问题、消费者反悔权等消费领域中引发的诸多问题进行探讨,以对《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进行进一步修订。
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2008年10月起启动大修,此次,《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就此提出专门讨论。专家们普遍表示,“后悔权”的本质是冷静期制度,后悔权的另一变种“退货权”在我国也并非新鲜事物。
关于是否在消法中添加“后悔权”的条款,曾引发消费者热议,尤其是在房屋买卖方面。根据新浪的调查,有69.3%的网友称当前买房人群中有购房后悔现象;42.5%的网友表示赋予购房者后悔权,能有效地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82.7%的网友支持在消法条款中增加买房后悔权。
昨天的研讨会除了讨论后悔权外,还就对产品争议检测鉴定规定的进一步修改、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听证制度完善等问题作讨论。《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望于国家新消法推出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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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后悔权?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冷静期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在3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性罚款。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全国性的冷静法规。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3日之内通知销售者”。(记者仇日红 通讯员陈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