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抽奖可以中轿车或是奖励东南亚游……每年的节日,商家类似的促销手段消费者都不陌生。却不知这些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为了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提醒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记者就促销活动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及处罚结果等内容采访了大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
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有下面所列的违法行为,可向工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工商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罚。井惠群 记者 陆彤
A销售欺诈的表现形式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1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5.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7.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标志的商品的。
18.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B促销模式中的违法行为
1.打折让利、降价销售:
辅以虚假的“清仓”、“换季”、“拆迁”、“歇业”等促销宣传,再通过虚构抬高原价的方式,予以虚假打折、虚假降价;借打折让利、降价销售之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打折让利、降价销售的商品不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三包义务。
2.价外馈赠:
价外馈赠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零售商所公开标示的数量、,或者故意使用模糊性语言;价外馈赠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将价外馈赠的商品(或钱款)作为暗中给付对方单位经办人、购买人的贿赂财物,实行商业贿赂行为;对有问题的价外馈赠商品不承担责任或声明不承担责任的行为。
3.有奖销售:
最高奖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不是直接以现金或物品作为奖项,而是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项也为法律所禁止;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也为法律所禁止。 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包括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提供方法等做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质次价高,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和购买者的进行认定。
4.限时购物: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竞争为目的,销售低于进价的商品;借此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不维护活动现场秩序,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对限时购物活动内容进行虚假说明,引诱消费者前往购物的。
5.购物返券:
主要是对返券的使用范围、时间、面值、方式进行诸多限制,且未事先告知或模糊、含糊告知,或者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进行不公正解释。
6.积分返利:
主要是对积分返利商品的范围、时间、返利比例进行虚假告知或模糊告知,并以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进行不公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