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消费行为存在四大问题 专家呼吁法律规范

  办理了预付费消费卡后,美容美发店服务水平下降,洗车房、健身房人间蒸发……针对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问题,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召开了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与会人士呼吁,尽快出台相应法规,设定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先期备案制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防止经营者卷款逃跑。

 

  预付费消费行为存在四大问题

 

  研讨会上,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曹中生介绍说,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372件,消费者反映集中的问题包括美容院、健身房、洗衣店等以低价诱惑办卡,借机推销质价不符产品,巧立名目额外收取费用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认为,规范的预付费消费行为是双赢的,反之,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会受到损害。当前的预付费消费存在四大问题:一是一些预付费消费卡的发售者缺乏诚信,存在众多的欺诈行为;二是预付费消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比较多,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办完卡后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四是发生纠纷之后,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

 

  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葛友山分析认为,因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在预付费消费纠纷中,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成熟的体制机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十分必要。同时,可动员更多部门形成合力,帮助消费者建立理性的消费习惯,全方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市消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山建议,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预付费消费管理的有关法规,如要求经营者销售预付费消费卡,须事先到工商机关进行备案。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预付费消费行为存在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三大风险的承担者目前都是消费者。刘俊海呼吁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规范预付费消费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对发卡企业实行登记准入制度;适时引入银行对预付卡资金作为第三方监管,发卡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并赋予债权人优先偿付的权利。

 

  设立发卡企业市场准入门槛

 

  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朱巍在分析了现阶段预付费消费中存在的弊端后,建议有关部门对发卡企业进行主体资格的提前审查,如工商机关要在企业发卡前审查其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以做到未雨绸缪;同时,企业的行为应受到适时监督,如严格禁止搭售行为,商家的合同最终解释权应该受到严格限制;建立起预付费消费格式合同审查制度,格式条款由工商机关统一审查;此外,事后审查应该多种手段并举,如建立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和企业诚信制度。

 

  北京市消协法律与事务部主任郎丹柯建议,设定预付费消费卡发售者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第三方支付的付费管理制度,如支付宝、银行代管,以防止经营者突然卷款而逃。针对目前预付卡消费持续较高的情况,建议尽快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披露制度,便于对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发布;同时,建立经营者个人信用档案,将其作为是否可以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依据。

 

  服务欺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杨立新教授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问题,其实质是其格式合同条款问题。商家在预付费消费中存在故意违法行为,其实质是服务欺诈。“不管是经营者跑了、服务差了,还是余额不退,都涉嫌服务欺诈,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杨立新说。

 

  刘俊海分析认为,预付费消费实际是一次付费、分次履行、多退少补。消费者把一笔钱交给经营者,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彻底取得这笔资金的所有权,经营者享有的只是保管权。因此,在消费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仅仅是服务,经营者不能把卡内余额吞掉,否则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条款解释应向消费者倾斜

 

  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所长钱卫星认为,预付费消费存在众多问题,与预付费消费的交易模式和双方的合同关系模糊有关。预付费消费形成的合同关系中,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预付费消费的履行过程、履行的期限、付款形式和违约责任均是不明晰、有缺陷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钱卫星建议,由于预付费消费是一个不平衡的利益关系,在合同的效力方面,应该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面作出解释;在合同的责任认定方面,应该多倾向于认定经营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该通过一系列的诉讼和典型案例,使两者的利益能够有所平衡,使经营者在发售预付费消费卡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责任有明确认识,及时约束自己的行为。执法、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权,通过诉讼和仲裁等多种方式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对预付费消费的风险要有所认识,尽力规避消费过程中的风险,提高维权意识。(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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