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10月14日报道 昨日,《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市民如在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被列为禁烟区域的公共场所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孕妇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但有市民担心:禁烟条例是否会成为一纸空文?
广东力铨律师事务所王田律师昨日表示,早在1995年,广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通告》就规定,在医院、车站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可是这么多年过去了,禁烟的《通告》形同虚设,公共场所吸烟仍是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罚不责众。虽然才几十块钱,但在现实生活中执罚难度非常大。市人大代表苏晋中坦言:“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违反规定的吸烟人员处罚措施基本无法执行。”
《条例草案》还规定,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者(含个体摊档)停止售烟一天。其实1995年市政府的《通告》不仅有相同的规定,而且还明确了惩罚措施:违者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肖伯在执信南路开烟酒档口已有十多年。昨日,记者问他是否知道有这一规定时,他笑了笑说:“不知道哪一天是‘世界无烟日’呢,一年365天,天天都在卖香烟,也没见人来罚我呀。”
“现在公务活动中,很多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吸烟,俗话说‘会上研究研究,会后烟酒烟酒’。谁敢去会议室给领导开罚单呢?”在某市直机关工作的徐大姐说,禁烟要从领导做起。
广州控烟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由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龙建安、陈伟光、李力、陶子基、周庆强、杨武及秘书长曾元烽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等。
副市长曹鉴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福成,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詹思敏,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主要议程
听取关于《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听取关于《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听取议案领衔代表苏晋中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和教科文卫委关于《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听取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解决海珠区“万亩果林”保护和发展的建议》的函的情况报告
卖烟给孕妇档主罚千元
钟南山等人大代表起草《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餐厅划定吸烟区 不是全禁区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国生向常委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由苏晋中、钟南山等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原草案中规定: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部分区域为禁烟场所。
周国生表示,在审议该条款时有意见认为,“二手烟”的危害不会因为餐厅餐位数量的多少而有太大差异,因此按照餐厅配备的餐位数量来确定其是否要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缺乏合理性。因此,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已删去了该条款。修改为“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旅馆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除此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
原草案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孕妇在场时吸烟,禁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有意见认为,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删除了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能否吸烟关键看所在场所是否禁止吸烟,而不在于有什么特定的人在该场所,并且妇女怀孕初期并非一般人一眼就能判断,因此《草案》中也删去了这两款。”周国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