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换季,商家为了促销,经常以“特价商品”、“全场打折”、“大甩卖”等宣传吸引消费者。虽然价格优惠,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做法让消费者受到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其票据上的“打折商品概不退还”的声明无效。
专家表示,消费者一旦发现类似“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开具”等逃避责任义务的不合理做法,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打折商品也享受“三包”
2009-10-10 16:30 《中国质量万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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