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的骐达轿车在高速上突发异响,经检查发现车辆缸体有一个洞,系产品未达标造成。陈女士认为销售商和生产商欺诈,起诉索赔一倍车款及修车费等。近日,市二中院终审未认定被告欺诈,判决生产商赔偿陈女士5.2万余元。
陈女士诉称,2010年2月8日,她以11.7万余元购买北京汇京鸿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售的骐达牌汽车一辆。2011年2月14日,他们一行5人行至侯禹高速某路段时,因发动机异响而停车。当地汽修厂发现车辆缸体有一个洞,连杆砸坏缸体造成发动机有异响。
陈女士认为,鸿运公司和生产汽车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欺诈,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并赔偿一倍购车费。
开庭时,两被告均否认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涉案车辆4#曲轴曲拐表面硬度低于设计要求。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存在上述行为,陈女士要求赔偿购车款,法院不支持。依据鉴定意见分析,涉案车辆所存在的缺陷,是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产品未达到标准问题,与鸿运公司销售行为无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东风日产公司赔偿陈女士维修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5.2万余元。(京华时报 记者裴晓兰)